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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讓我們看看這份《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記者注意到,這份規劃許可證上明確地寫著用地位置是總路咀河河道兩旁,而現在,房子怎麼蓋到了河道裡呢?
記者:我看到規劃許可證上面說是讓你們在河道的兩旁建設這個商業步行街,可是現在這個商業步行街是在河道的上面建著的。 孫舞鶴 湖北省團風縣總路咀鎮鎮長:中間還有一定的空間,中間有一定的空間,留出了一定空間。 解說:按規劃應該在河道兩旁建設,現在房子建到了河道裡,顯然這違反了規劃審批。再來看看縣水利局出具的這份復核結論。結論稱,縣水利局認為,根據往年的水文資料,河道開發建設不影響洪水下泄。 孫國華 湖北省團風縣水利局總工程師:經過我們復核了以後,華游港如果說滿足過流斷面的話,就能夠滿足過洪的要求。 解說: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城鎮建設和開發不得佔用河道灘地。《防洪法》第二十二條也規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商業街的水泥柱子密密麻麻地打到了河裡,房子都蓋住了河道,這顯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那縣水利局審批的依據又是什麼呢? 何國纔 湖北省團風縣水利局黨委委員:在河道裡面建設是肯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防洪法》第22條規定,《水法》的第38條都做了明確規定,而且湖北省河道管理辦法第26條也都進行了規定。但是在我的印象當中,這個不是河流。 孫舞鶴:因為這是一條港道,不叫河道,所以河道的《防洪法》不適合於這個港道的開發,它准確名字是叫『華游港』,不是個河道。 解說:這下可把記者搞糊涂了,這條河怎麼連河都不是了呢?港又是個什麼概念呢?帶著這個問題,記者來到了掌管全市水文資料的黃岡水文局。在這裡,記者查到了1998年編纂的《湖北河流集》,其中清楚地記載著總路咀河位於團風縣總路咀鎮,全長6.6公裡,屬於巴水水系。面對這份資料,孫鎮長不得不承認,千米商業街的確建在了總路咀河上。
記者:實際上總路咀河就是華游港,華游港也就是總路咀河,兩者是一個地方。 孫舞鶴:對,一個地方。 記者:大的河流纔會保護它的河道,小的河流就不用保護它的河道了?法律有這樣的規定嗎? 孫國華:沒有。 解說:明明是河,非說不是,鎮裡和水利局的乾部如此偷換概念,無非就是為了規避法律的規定,給這條違法建設的商業街找依據。但現在看來,鎮政府提供的這兩個所謂的建設依據根本站不住腳。而且一個建設項目必須取得的國土、建設、房管等多個部門的審批手續,鎮裡也根本沒有辦理。顯然這條千米商業街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違法建築。但是就是為了推進這樣一個違法項目的建設,總路咀鎮政府可謂是下足了工夫。不僅找依據、跑手續,甚至把開發商也變成了政府的工作人員。
孫舞鶴:開發商具體的組織人也就是叫做朱校林,原來是社會上的自然人,後來我們成立了鄉鎮的城建辦(公室),後來他又成為鄉鎮辦一個具體的負責人。 解說:這樣一來,商業街的開發就更帶上了政府的色彩,一個由私人開發的違法項目,政府卻想盡一切辦法積極推動,這到底是為什麼呢? 孫舞鶴:我們新一屆黨委政府,結合我們鎮的自身的實際,確立了一個以商立鎮、以商促工、以商帶農的這樣的發展思路,所以這樣幾年,在圍繞這樣一個思路,在不斷加快發展速度。包括我們這個千米商業步行街的一個醞釀和建設,也就是這個裡面建設的重點項目之一。 解說:據了解,雖然沒有任何合法手續,而且隱患重重,但是這個由鎮裡大力推進的商業街建設項目還是得到了縣裡的充分肯定。在團風縣推進『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實驗鎮領導小組會議紀要中這樣寫道,『該千米商業步行街建設項目是『兩型』社會建設的新亮點,也是全縣新農村建設的突破口。現在這條違法的商業街還在繼續建設當中。 演播室主持人 敬一丹:您看明明是河道,卻在上面建了房子,沒有土地成本,開發商可以賺大錢。明明是私人開發的違法項目,鎮政府卻大力扶持,納入『兩型』社會規劃,成了所謂政績的新亮點。但是蓋在河道上的商業街蓋住了法律的約束,也蓋住了汛期可能爆發的隱患。如果要等到水災來臨之時再揭蓋子,恐怕就晚了。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