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關於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乾規定(試行)》,宣布從明年1月起,在全國檢察系統內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實行上下兩級檢察院的同步審查制度,以確保對國家工作人員犯罪分子的量刑適當和罰當其罪。
從實際情況看,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的量刑近年來出現了明顯的『輕刑化』態勢,社會各界反映強烈。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自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開展了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專項檢查,檢查中發現,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將近七成,共佔69.7%。看來,職務犯罪『輕刑化』已不是一時一地之事,業已成為某種帶有傾向性發展態勢的嚴重司法現象,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對待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我們歷來堅持『從嚴』、『從重』的立場。這樣的政策和原則,不僅體現在我國法律對職務犯罪構成標准(尤其是犯罪數額標准設置較低)的『嚴格』方面,更進一步體現在犯罪成立後的嚴厲處罰上。比如,根據現行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貪污受賄數額達到人民幣5千元以上的即構成犯罪,沒有達到5千元,但使國家、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具有強行索取財物等情形的,也應依法定罪處罰;而受賄達到10萬元以上,並且沒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則要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還對貪污受賄犯罪設置了死刑刑種。可見,無論是在定罪規格還是量刑標准上,都體現了『嚴格』、『嚴厲』的價值,也與『從嚴治吏』的原則和精神完全吻合。
但近年來,一些地方司法機關受到不良思潮的影響,嚴格依法司法的理念有所動搖,在片面追求查辦『大要案』的功利主義思想推動下,搞『抓大放小』,任意抬高職務犯罪的數額標准,致使一些符合法定構成條件的貪腐、瀆職犯罪被做了『非犯罪化』處理。這不僅明顯違背了法律規定,出現了量刑偏差,使人們產生了『官官相護』的誤解,對我們黨和政府倡導的『從嚴治官』、『從嚴治黨』和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堅強決心及其所取得的成效,產生了懷疑和動搖。
因此,能不能堅持在刑事司法領域中『從嚴治吏』,能不能排除乾擾堅持『獨立司法』、『依法司法』,已經不是一個簡單的司法『技術問題』,而是涉及到我們能不能取信於民,司法機關又能不能真正做到嚴格依法辦事,獲得廣大人民群眾信賴和支持的重大『政治問題』。
對職務犯罪過度從輕應當對癥下藥、綜合治理。首先是不能降低法律要求,堅持全國統一的犯罪規格和處刑標准;其次是必須嚴格依法辦案,對符合法定標准的職務犯罪依法立案、起訴,廢除法外『地方標准』、『內部政策』;第三是健全審查監督機制,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檢察機關要加強內部監督,對達到法定犯罪數額標准的職務犯罪案件必須依法立案,對有案不立、有罪不查的瀆職行為,要依法追訴,正確行使職務犯罪抗訴權;人民法院則應制定職務犯罪規范量刑的司法解釋,將此類犯罪盡快納入『量刑規范化』工作范圍,保持量刑平衡。只有指導思想明確,執法觀念正確,監督機制健全,纔能使貪腐官員職務犯罪處刑過輕的偏向得到扭轉,纔能真正取信於民,使人民滿意。(游偉)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