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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結婚一年,26歲的北京女子董珊珊就被丈夫王光宇虐待致死。
董珊珊的母親稱,女兒遭受家庭暴力的過程中,他們曾8次報警,最終仍未躲過一劫。近日,王光宇被市二中院終審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半。
妻子被打離家出走
2008年下半年,董珊珊與大她一歲的王光宇結婚。王光宇是一家經貿公司的經理,開著一輛寶馬車,董母曾對這位女婿很滿意。
2009年3月,董珊珊突然失蹤。董母說,幾天後,女兒回娘家並告訴她,王光宇經常打自己,打完人還求她給改正的機會,此後又威脅她不許報警、不許告訴家人及同事、不許離婚。
董母說,女兒以前回娘家時身上有淤傷,當時女兒說是乾活弄的。此後的幾天,女兒在夢裡大喊:『千萬別打我了,我什麼都聽你的。』
要求離婚最終撤訴
2009年4月,董珊珊提出離婚,王光宇反對。此後,董珊珊到朝陽法院起訴王光宇,要求離婚。幾天後,董珊珊在娘家樓下被人拖上車帶走,董母說,其中一輛車正是女婿開的寶馬。當晚,董母接到女兒的電話,稱王光宇是好老公,從來沒打過她,讓母親別逼她離婚。此後,女兒的手機總是打不通。
一個多月後,董珊珊回到娘家。董母得知,那段時間,女兒被帶到河北廊坊一棟房子裡,王光宇逼著她去法院撤了離婚訴狀。此外,董珊珊發現自己懷孕,並做了人工流產手術。此後,董珊珊在外租房住以躲避丈夫。
新婚妻子死於家暴
王光宇承認確實多次毆打董珊珊,『因為一點小事發生爭吵,她和我說她說謊話的毛病改不了,死了算了。氣得我就打了她』。
王光宇稱,去年6月17日,他找到了在外租房的董珊珊,把她帶到了河北苟各莊待了約15天。『從河北回來後,我們搬到了京通苑。2009年7月後的一個多月裡,我在屋裡打了她七八回。』王光宇說,妻子非常瘦小,一巴掌就能把她打得起不來。
在對妻子最後也是最重的一次毆打中,他拳打腳踢,從臥室門口一直踢到床上。這次毆打發生在2009年8月5日。董珊珊於8月11日逃出找到母親,8月14日住院治療,兩個月後去世,屍檢認定死亡原因為『被他人打傷後繼發感染,致多髒器功能衰竭死亡』。
今年7月,朝陽法院一審以虐待罪判處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半(虐待罪最高刑期為7年)。董珊珊的母親不服一審判決結果,認為除了虐待罪,王光宇同時犯有更為嚴重的故意傷害罪,應數罪並罰。記者獲悉,今年9月,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案發前曾報警8次
董母說,從女兒第一次向家人吐露遭受家暴到她死亡,他們曾先後8次報警。警方每次給出的答復都是:『你姑爺連個固定住所都沒有,沒有辦法。』『就算離婚,現在還是夫妻,不好管。』即便王光宇將董珊珊『劫持』到外地期間,董母報警也未果,因為警方認為董珊珊電話裡說『王光宇是個好老公』等話,沒法證明她是被劫持。
董母稱,女兒在去年8月住院前,帶著傷最後一次去派出所。直到董珊珊在醫院病危,王光宇纔被刑拘。當民警來醫院要給董珊珊做筆錄時,她嘴裡插滿了管子,生命垂危,已不能做筆錄了。
-專家觀點
受害者應多方求助
在防范家庭暴力工作中,警方到底負有哪些職責?
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心理學教授李玫瑾。李玫瑾稱,按照北京的規定,警方接到當事人電話報案稱正在遭遇家庭暴力的,警方必須出警。在處置程序上,警察首先要制止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並根據情況警告施暴者,構成何種後果要依法承擔何種責任。對於在什麼情況下纔可抓捕施暴者,李玫瑾認為,國家強制力是不能隨便動用的,警察的抓捕權受到嚴格限制,如被害方必須經過鑒定達到一定的傷情,警察纔可以抓捕施暴者。
對於警察前腳離開,後腳繼續打的問題,李玫瑾稱,我國沒有規定警方在24小時內要回警的制度,對於家庭成員間的衝突,警察很難預測進展,對於日後是否會衍生出人命的潛在危險不好判斷。而且多數家庭暴力是不會一直重復的。
李玫瑾認為,總的來說,警方對於家庭暴力是要乾預,但也不能全指望警察。她認為,對於遭遇家暴的被害人,應該尋求婦聯、社區居委會和法院等部門的幫助,不要在自身保護的問題上猶豫。
-警方說法
追責須另一方同意
一位從警10年以上的民警告訴記者,家庭暴力警情難處理,報警一方往往是為了出氣或讓民警震懾一下對方,真正要求民警處理對方的非常少。有時被打一方要求處理打人一方,可沒過兩小時就後悔了,要求民警放人。
家庭暴力警情中,雙方往往傷得不重,報警一方通常不願做傷情鑒定。如果一方受傷較重,是否追究刑責要征得受傷害一方明確同意。(劉薇 於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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