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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趙先生在本市一家酒店住宿,一覺醒來發現現金和手機被盜,趙先生覺得酒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賠償自己的損失。南開法院經審理認為趙先生沒有妥善保管好物品,也負有相應責任,判令酒店賠償趙先生損失的40%。
今年6月底,趙先生入住本市某酒店,看著電視便睡著了。次日,趙先生醒來後發現7000餘元現金及價值3300元的手機被盜。在通報了酒店後,趙先生向警方報了案。經查看監控錄像,凌晨3時許,有一女子進入酒店,乘電梯到達五樓,在樓道裡徘徊後並未撬門,直接進入趙先生的房間,逗留幾分鍾後離開。趙先生覺得酒店沒有對顧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自己財物失竊的損失應由酒店賠償。
酒店辯稱,酒店的各房間都放有服務指南,要求顧客將貴重物品及現金存放到前臺,否則發生意外不予解決。趙先生未將物品放置前臺,且在與服務員首次接觸時稱丟失3000餘元,報警時又稱丟失7000餘元,故對於趙先生主張的損失,酒店不予認可。監控錄像顯示,竊賊是瞬間進入原告房間,並未采取撬門等非常手段,故未引起酒店保安人員的注意。酒店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趙先生認為,酒店未在前臺明示貴重物品應寄存,而自己也沒有在酒店房間內看到服務指南。酒店在凌晨時放任外來人員隨意進入,在樓道來回走動而不加以詢問,致使竊賊順利進入房間竊走物品,是酒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酒店認為,客人在樓道內往返來回尋找房間屬正常現象。因竊賊並未采取異常手段進入趙先生的房間,所以未引起保安懷疑。趙先生在陳述被盜過程時,曾提到回來得太晚,在房間內看電視睡著,忘記關上房門,故失竊的責任在於趙先生自己。
庭審中,趙先生和酒店的爭議焦點在於酒店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鑒於雙方爭論的焦點,法院申請調取了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報告書及詢問筆錄,因事發當日五樓的監控錄像沒有保存,故該錄像未能調取。
法院認為,趙先生入住酒店,雙方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酒店作為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對入住旅客有安全保障義務。酒店對凌晨進入的人員沒有加以詢問,確未盡到該義務,對於因趙先生物品失竊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一定責任。趙先生雖稱未看到酒店服務指南,但酒店內放置服務指南系該行業要求,查看使用服務指南也是旅客的基本常識。趙先生沒有妥善保管好其物品,對於因失竊造成的損失也負有相應責任。趙先生的損失可按照其在公安部門報案登記的損失數額10300元計算,由酒店按照責任程度賠償原告損失的40%,計4120元。 (記者王姝雅通訊員南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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