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11月24日訊
朋友搭順風車,有車一族順便帶上,這本是尋常事。但最近一個案例,卻讓『有車一族』有些擔心:山西婁煩縣的小學老師劉麗芳好意讓同事搭個便車,結果意外車禍使一人成植物人,三名同事將開車人、劉麗芳的丈夫郝艷武告上法庭,索賠110萬元。近日,當地法院一審判定郝艷武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民事賠償部分目前雙方尚未達成一致,還在申訴期。
【記者調查】 90%的車主怕『被蹭車』面對蹭車族,究竟帶還是不帶?記者在義烏街頭采訪了數十名有車一族,發現幾乎所有車主都碰到過被蹭車的經歷,其中90%的車主還有一種『蹭車恐懼癥』。
面對『被蹭車』,有的車主說,同事要蹭車,如果順路倒也沒啥,送個順水人情,怕就怕不順路也要搭車,而且三番五次不請自來,還帶著陌生人一起來蹭車。也有部分車主說,順便捎帶朋友,有利於維護彼此的關系,但搭車也要有個度,如果不管車主方便不方便,都要來蹭車,讓車主『被蹭車』,就不好了。
面對『搭乘』要禮貌應對如何看待蹭車,記者通過新報QQ群進行了調查。義烏網友『非常時速』認為,中國是禮儀之邦,做什麼事情都離不開同事、親人、朋友的幫助,有車一族遇到『搭乘』是免不了的,如果拒絕不當,勢必會引起尷尬或不快,所以在不違背原則的情況下,還是應該讓人『搭乘』一程,於人於己都有好處。
也有網友認為,該拒絕時就得拒絕,不能礙於面子讓自己既費時間又費金錢。有時自己有急事不方便搭車,說清楚了,也不會造成誤會,畢竟什麼事情都要互相理解。如果對方真因為被拒絕而與你關系冷淡,那這樣的人也沒必要深交。
【溫馨提醒】 免費搭車出事故 駕駛人不一定免責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按照這一法律條文規定,駕車人同意免費搭車,如果發生事故,是否免責,要看實際情況而定。如果駕車人與乘坐者簽署書面免責協議(一般在拼車自駕游活動中較為常見),協議可能會作為適當減輕車主責任的依據,但也並不等同於完全排除車主的責任。浙中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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