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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個體企業老板正當事業如日中天的時候,『婚外情』與他相遇。在這場角逐中,他敗下陣來,而且一敗涂地,最後還被朝夕相處的妻子送進了精神病醫院。
『我沒有精神病!』連日來,李志偉面對記者時再一次說了這句話,他始終不承認自己有精神病,此前他也向法官說了多遍,現在他還拿出了鑒定。當年李志偉入精神病醫院以後財產陸續被轉移,出院後他走上了訴訟之路,要討回自己的財產。
有了私生女後,妻子送他入院李志偉,男,1961年11月5日生於長春市。1994年下海,開始經營汽車和鋼材,之後還開過大酒店。2000年,他成為一家特種汽車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與人合營。
1986年,李志偉與妻子葉某結婚,生有兩個兒子,後來,葉某與李志偉一起做汽車生意。在私家車很少的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李志偉就自己開上了車,已是百萬富翁的他當時挺風光。
李志偉說,1999年年末,他與一個比他小8歲的女客戶『好』上了。2000年11月,二人的女兒出生,葉某想盡各種辦法拉回李志偉,但這個女客戶與他一直沒斷聯系。
在家庭生活和生產經營過程中,李志偉和葉某產生糾紛。據李志偉講,因為180萬元的款項二人矛盾再次昇級,2004年2月,二人分居。
分居8個月後的2004年10月18日晚8時許,他剛安排完廠裡第二天的工作,給兒子做完了晚飯,葉某便帶一伙人把他綁起,送往長春市心理醫院,『當時那伙人自稱是警察』。
回憶起當時的情況,李志偉說,後來他纔知那伙人根本不是警察,而是葉某找來的人,為的是把他送到精神病醫院。
住院期間,他與外界的聯系中斷,所有事情由葉某來處理。2005年5月25日,他出院後,到北京和省醫院做明尼蘇達(MMPI)測試,結果顯示都無精神疾病。之後,他曾到警方報案,要求做司法鑒定,警方未受理,理由是葉某是他的妻子。後來他又聯系好了到吉林省公安廳安康醫院做精神病司法鑒定,當時要求必須有監護人參加,在妻子葉某的阻撓下未去成。
兩次入精神病院,共度過44個月李志偉說,他於2006年4月18日向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和精神(病)司法鑒定申請,但妻子葉某不接法警電話。此外,他還有另一個起訴案件——一重型車廠欠了他412000元款項,他已到法院起訴,該案定於當年5月13日開庭。
『我這個有兩個案件在身的當事人,再一次遭到妻子的「綁架」。』李志偉說,2006年5月11日晚9時40分許,葉某帶一幫人又把他綁進長春市心理醫院。
和前一次入院相同,他被送到醫院後未經檢查,打一針冬眠靈後昏睡過去。在醫院治療期間,他再三要求出院。2006年12月6日,他被葉某轉到長春市安寧精神病人托管站,他一再要求做司法鑒定,醫生沒有理會。
2007年7月30日,兒子來看他,他用兒子電話打110。蘭家鎮派出所接警後,讓他寫申訴材料。他在該醫院馮院長的『護送』下,來到了派出所交了材料,此事一直沒有回音。
2007年10月8日,他被其妻子轉到吉林省腦科醫院(原四平精神病院),之後在那裡住了98天。2008年1月14日,他又被轉回長春市安寧精神康復醫院。
李志偉說,這次,他於2009年5月出院。兩次入院,他在精神病院共住了3年零8個月。其間,他無法和外界聯系,連2009年正月他父親去世時,他都沒接到通知。
他從醫院出來時,眼前的一切非常陌生——他創辦的工廠已經不存在了,他的資產已被轉移。『這都是我媳婦(葉某)乾的,她一步步奪走了我的財產。』
李志偉說,早在2009年1月5日的時候,無錫錫柴汽車廠欠他33萬債權轉移給了葉某。當時,葉某對他說:『簽字,就接你出院。』他為求早日出院就簽了字。奇怪的是,當時,醫院給出的證明是『頭腦清楚、行為正常……』
李志偉說,有一個現象令他十分疑慮:當葉某需要李志偉把債權轉移給她時,醫院就證明他精神正常;當他要求做司法鑒定時,院方就說他精神不正常;當110要解救他時,醫院方面也證明他無行為能力。
近期鑒定:有完全行為能力出院後,李志偉開始了自己的訴訟之路。首先,他需要證明自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要不然法院不受理。但2009年8月10日,李志偉的兒子李某到法院申請,要求確認李志偉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該案的申請人為李某,被申請人為李志偉。
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經李某申請,委托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進行司法鑒定,其結論為被鑒定人李志偉既往曾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本次鑒定未見異常,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故該法院於今年11月19日做出判決,駁回申請人李某申請宣告李志偉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申請。
據長春心理醫院的住院病歷上記載,李志偉『敏感多疑,經常懷疑妻子有外心,經常打妻子,有時懷疑妻子要害他,吃飯時問飯裡有沒有毒,言語誇大要建第三汽車廠,總讓妻子帶刀防身,自己也揣著刀……』這些記錄在《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意見書》中都被提及,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逐一展開測試,認為李志偉『情感反應協調,情緒穩定,未引出確切的精神病性癥狀,記憶智能無明顯異常……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吉林中吉律師事務所的王姝律師說,此案中,李志偉現在已經『有行為能力』,那麼他可以向法院起訴妻子葉某,他如果想證明自己在2004年第一次被妻子強行送到精神醫院時精神是正常的,要提供有效證據,以此來支持自己具有行為能力。同樣,也要看葉某有沒有證據來證明李志偉當時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要不然葉某就觸犯了法律。
李志偉現在住在長春市南關區一套50多平方米的老樓裡,兒子每個月給他幾百元生活費,一切社會事務他無法參與。他婚外生下的女兒寄養在遼陽市,當初那個『女客戶』也到國外打工,聯系甚少。(據城市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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