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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農民遭遇交通事故,究竟是按農村標准還是按城鎮標准判賠?這個問題一直頗受爭議。今天(24日),浙江省樂清市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判決農業戶口的受害人與非農業戶口的受害人『同命同價』,其家屬可獲得死亡賠償金499595元。
今年9月5日,魯某駕駛超載30%的浙J60312號重型貨車,途經104國道樂清市湖霧鎮興上村路段,因在彎道和下坡路段佔道行駛,發現前方因事故翻倒在道路左側的皖S08362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時采取措施不及,撞倒站在皖S08362號車尾部後面的王某、鄭某,致使這兩人當場死亡。
9月8日,樂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魯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駕駛皖S08362號車的司機趙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死者王某和鄭某不負事故責任。
死者王某系非農業戶口,死者鄭某系農業戶口。
王某家屬起訴,要求魯某等六被告應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667758元,其中死亡賠償金592318元。鄭某家屬也起訴,要求魯某等六被告賠付給原告如上各項費用共計577667.5元,其中死亡賠償金499595元。
魯某等六被告辯稱死者鄭某系農業戶口,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標准計算。
樂清法院審理後認為,這次造成王某、鄭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2010年7月1日以後發生,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根據該法第十七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之規定,本案有關鄭某的死亡賠償金可以適用該條規定確定,既鄭某家屬要求的死亡賠償金可以與王某家屬要求的死亡賠償金相同。
因為法院此前根據王某案件的實際情況,已確定王某的死亡賠償金是562220元,法院今天判決認為,鄭某家屬要求賠償的死亡賠償金499595元沒有超過王某的死亡賠償金金額,應獲得支持。被告方辯稱本案中鄭某的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標准計算不被采納。(陳東昇紀承偉金吟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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