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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十二五』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率先建立『現代公民社會』,這也是全國第一個將公民社會建設寫進『十二五』規劃當中的城市。
深圳市政府正改變著一貫以來全能政府的定位,將一些職能剝離出來移給社會力量,為社會力量的發展拓展空間和提供機會。與此相適應,《行業協會商會條例》和《非營利組織條例》已進入今年深圳市人大的立法計劃,這將成為中國為社會組織立法的積極嘗試(據11月26日《深圳特區報》)。人們寄望作為特區的深圳,像為全國經濟建設提供經驗一樣,在公民社會建設方面也能闖出一條新路。
不論是計劃經濟時代,還是過去30年的市場經濟時代,中國社會一個典型的特征就是有政府和個人,但缺少一個完備的公民社會。全能型政府直接對應著原子化分散的個人,在政府和個人之間,缺乏有組織、有理性、有權利、有義務、有強烈的社會責任與法律意識的彈性十足的『緩衝空間』,這個緩衝空間就是公民社會。
因為缺乏,所以一旦公權力與私權利、官與民之間產生矛盾衝突,往往變得非常的剛性,難以有效調和。這樣的社會,公權力主導地方經濟發展,甚至主導一切,既帶來高速發展的動力,也帶來了嚴重的問題: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公司化,權力與資本相結合,產生腐敗;二是權力與責任不對等,權力不受監督與制約,使地方的經濟生態、社會生態、自然生態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三是公民權利得不到有效維護和保障。
沒有發達的公民社會,個人缺乏權利保障,也就缺乏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公民理性。權力不受制約與監督,自由平等、獨立人格、公共精神、節制理性等公民意識成為社會的稀缺資源,自上而下的反常識、反人性、反法治的各種荒唐舉動便容易滋生,它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人性道德等,都會帶來長遠而又深刻的破壞。
社會組織的成長壯大是公民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載體,深圳為社會組織立法可謂抓住了牛鼻子。但更應該看到的是,公民社會的成長不僅需要依靠政府一些職能對社會組織的讓渡,更需要相關法律法規對公民權利的直接保障。這樣的權利保障,首先體現為公民權利對公共權力的有效監督與制約。在深圳,這方面面臨的改革任務更艱巨,也更直接。
比如,深圳1000多萬常住人口中,只有200多萬戶籍人口,那麼,剩下絕大多數人口選舉與被選舉的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與文化權利能否得到保障,如何得到保障?
其次,如何創造條件讓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得以落實也是建設公民社會的前提條件。猶記得當年袁庚草創深圳的時候,任何公民可以指名道姓批評政府直至袁庚本人的生機盎然景象。今天和今後,深圳能不能再次獨步天下,一領全國風騷?
第三,公共財政陽光財政乃一國、一地之命脈,深圳在這方面,是否在建設『讓公民看得見的政府』方面,摘下全國之桂冠?
在此,讓我們深情注視、熱烈期待著深圳。(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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