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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菅洪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騙取的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
菅洪偉因受賄歸案後,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貪污的犯罪事實,對其所犯的貪污罪以自首論處。案發後,菅洪偉主動退出贓款9.5萬元,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價值人民幣81.5萬元的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價值人民幣81.5萬元的財產。
而高俊龍、張建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行賄罪,判處高俊龍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判處張建峰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近日,鄭州中院終審結案,維持原判。(記者王紅偉通訊員王松波王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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