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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之聲》報道中國作協發布公報稱,鑒於原浙江省臺州市土地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劉長春觸犯刑法,已被定罪判刑,根據《中國作家協會章程》第23條規定,取消劉長春的中國作家協會會籍。文學創作和被判刑有什麼關系?該不該取消劉長春的作協會籍?大家意見不一。
劉長春今年59歲,號稱『作家局長』,發表的文學作品有150餘萬字,獲得過首屆冰心散文獎、第二屆魯訊文學獎、第三屆人民文學獎提名等榮譽,出版過多部散文集,一篇散文作品還曾是浙江省高考語文閱讀范文。他擔任臺州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為多家房產公司在辦理建設用地審批、土地證發放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房產公司老板財物共計人民幣近百萬元,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中國作協章程第23條規定:本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嚴重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經本會書記處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籍。按照這條規定,取消劉長春的會籍無可厚非。
不過也有不少網友認為,文學創作和被判刑之間沒有必然聯系,歷史上許多文豪也曾經有坐牢的經歷,好人壞人都能寫作,作協開除劉長春,是『文如其人』的傳統思想作怪。中國作協全委會委員、湖北省作協主席方方說,既然作協早有明確章程規定,開除劉長春無可厚非,但作協規定背後所折射出的,卻是當代社會裡,作家身上被賦予的過大過重的社會責任和期望,要求作家都是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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