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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種游戲、比賽花樣繁多,有官方的、有民間的、有公開的、有私密的,在這些活動給人們帶來愉悅的同時,也帶來了法律上的難題,如果游戲中發生了受傷甚至死亡的後果,則將產生民事責任劃分甚至是刑事責任的確定問題。
如我國20世紀三十年代的球王李惠堂射出的足球將對方守門員擊死;『武林風』武術比賽中一方被對方擊打而身受重傷;賽車中由於駕駛人操作失誤致使車上助手被撞身亡;籃球比賽中致人受傷;『虐待游戲』中將人吊起後置之不理而致人死亡等,這些都是曾經發生過的事實,在這些活動中,被害人都是主動參與,對傷害結果有所預見。那麼,其中致害人的行為是否應受到刑罰的制裁?這裡涉及被害人同意後加害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刑法的目的在於保護法益,如果作為侵害對象的被害人已預見到受到侵害的可能性,由於該項權益已為利益主體所放棄,從而缺少保護的必要性,因而此侵害行為原則上不具有違法性,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不應受刑事處罰。被害人同意的行為,正如古羅馬法諺所說,『同意中不存在侵害』,自古以來就不構成犯罪。被害人的同意或承諾是屬於犯罪阻卻事由裡討論的內容。當然,在分裂國家罪、侮辱國旗、國徽罪、放火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以不特定對象作為侵害對象的場合,一般不存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形,因此在被害人同意情況下的出入罪問題,僅限於侵犯生命、身體、自由和財產等以個人為利益主體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違反被害人的意思為主觀要件的場合。在這種類型中,只要有同意,就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如非法搜查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盜竊罪等。
(二)在構成要件的性質上不考慮有無被害人同意的場合,同意對是否符合構成要件沒有影響。如拐賣兒童罪、組織賣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
(三)被害人同意與否不影響犯罪構成,但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同意結束生命就是這種情況,如我國已出現的幾起『安樂死』案例,對行為人要麼免刑,要麼適用緩刑,判實刑的也僅判三年。
(四)同意是排除行為的違法性的場合,一般而言被害人同意就屬於這種情況。但是,基於被害人承諾的行為並非總是成為犯罪阻卻事由。具體的同意行為構成上述哪種情況,要根據各個構成要件的解釋而定。
以游戲行為而言,游戲在實施過程中雖然伴有危險,但是雙方行為的目的達成了一個合意,即通過游戲中的合作與對抗而從中尋找快樂。被害人對游戲中可能帶來的人身危險是有明確認識的,對其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死亡結果也是有預見的,因此,可以說被害人接受了傷害或死亡結果的發生,傷害或死亡結果是已為被害人所接受的危險的現實化狀態,因此可以說這種預見並不缺乏社會相當性,並不違反公共秩序。如果說游戲本身違反善良風俗,比如虐待游戲,那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只要不是刑法明文禁止的非法游戲,其游戲行為都不受刑法的限制。在被害人同意的場合,尊重被害人自主決定的價值,高於其所放棄的自身利益的價值。很難想象,他人應當對自身生命負有比自身更多的注意義務。正是在此意義上,被害人同意不僅成為犯罪阻卻事由,而且具有整個法秩序上的正當性和必要性。當然,這並不排斥加害方出於人道主義考慮給予被害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作者單位: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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