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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普及,公安機關通過『網上追逃』行動,異地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越來越多,網絡追逃這種偵查措施加大了對犯罪嫌疑人的追查力度,保證犯罪嫌疑人迅速、及時到案,在打擊刑事犯罪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網上追逃』中的普遍做法是,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後,發現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由犯罪地公安機關對在逃犯罪嫌疑人簽發拘留證,將其基本情況和拘留證上網。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後,由抓獲地公安機關直接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當地看守所,等犯罪地公安機關前來押解。由於法律對『網上追逃』缺乏具體明確的規范,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的羈押、移交程序隨意、混亂,容易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一、『網上追逃』中存在的問題1.執行拘留不符合法定程序。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現實中,通過網上追逃抓獲跨省跨地區逃犯,由於立案地與抓獲地的客觀分離,且拘留法律文書在立案地保管,因此抓獲地公安機關一般依據從公安網上下載掃描的拘捕文書或者使用立案地的電傳文書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實踐中,有的公安機關為避免麻煩,只是簡單地口頭告知犯罪嫌疑人為什麼被抓,不辦理任何正規手續。
2.犯罪嫌疑人在抓獲地關押期間不計入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期限是法律規定的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時從某一時間起至另一時間止的一段期限,對拘留期限的計算當然是從其被關押到看守所時開始計算。然而抓獲地公安機關羈押犯罪嫌疑人時由於沒有正式的拘留證,部分公安機關認為計算羈押期限的起始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被帶回犯罪地公安機關的時間,這就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在抓獲地公安機關被關押的這段時間既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又不被計算進羈押期限,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3.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無法及時告知。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執行拘留,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並代為申訴、控告』,實踐中對於網上追逃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是一種臨時羈押,臨時羈押地公安機關一般不履行對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家屬相關權利的告知義務,也不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等相關偵查行為,使得在對網上追逃犯罪嫌疑人執行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
4.檢察機關無法監督。由於沒有法律依據,對網上追逃執行中出現的違法現象,檢察機關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法律監督。缺乏監督,『網上追逃』在實踐中更易產生問題。
二、規范『網上追逃』的建議
1.規范網上追逃程序。程序不細、責任不明是造成網上追逃執法不嚴的主要原因,應加強立法,細化網上追逃的執法程序,明確立案地、抓獲地公安機關的各自職責,既充分保證網上追逃打擊犯罪的力度,又全面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2.規范拘留證的使用。設計一種網上追逃專用拘留證,這一法律文書需要加蓋兩地公安機關的印章,明確記載兩處關押地點的進出所時間。當原拘留證傳真給抓獲地後,抓獲地據此開具拘留證,蓋上公章後出示給犯罪嫌疑人在上面簽字,同時在拘留證上寫明提出看守所的時間,等犯罪嫌疑人被帶回原犯罪地後,由犯罪地公安機關在同一份拘留證上加蓋本單位公章,證明關押時間,成為一份完整的法律文書隨卷移送。
3.規范偵查羈押期限的計算。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後,羈押期限開始計算,在抓獲地羈押時間對犯罪嫌疑人而言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符合刑事拘留的所有特征,應該計算在內。
4.規范告知問題。筆者認為抓獲地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除有礙偵查之外應當依法告知其訴訟權利並將情況通知家屬。對家屬的通知書也應當專門設計,使家屬知道犯罪嫌疑人關押地點和若乾天後會被帶走的情況。對於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押送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可以利用有礙偵查這一條款在犯罪嫌疑人二次羈押後再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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