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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9日訊新《婚姻法》司法解釋意見稿第11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姻法司法解釋律師建議稿課題組成員楊曉林律師今日做客中經網在線訪談時談到,夫妻婚前按揭所購財產,婚後取得的產權證的,房子完全屬於一方個人所有。
據楊曉林介紹,對夫妻婚前按揭所購財產,婚後取得產權證的,如果房產是個人的,應完全屬於一方個人所有。對方不能分到房產增值。如果是共同所有,當然是雙方可以平分房子的原始出資及增值。這一條是在司法過程中長期困擾法官和律師的頭等難題。在之前,在司法審判實踐當中法院處理形成兩種意見,而且是截然相反的意見。一種意見是以上海市和深圳市這樣經濟發展發達的地方,對於此類房產認定為婚前按揭方的個人財產。不管產權證是婚前取得,還是延續到婚後取得,這個房子都在離婚時作為婚前按揭方的個人財產。婚後配偶給予還貸,這部分出資認定為雙方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僅僅是將出資的一半還給配偶,配偶沒有權利分增值部分。這個做法是比較極端的,也就是說可能對社會公眾來講,覺得在中國傳統社會當中,一般都是男方買房子,最後離婚的時候對弱勢一方,特別是對女方是嚴重不公平。
楊曉林說,在前幾年,法院還有另外一種判決方式,是以房產證取得的時間為准。對於婚前按揭,只要房產證延續到婚後取得,就將房子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將房子作為共有財產處理。如果一方得房子,另外一方就應該按市場價值補償對方一半的房款,配偶間是平等地分房子。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出資,僅僅按照原始的出資本金刨除掉。這種做法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弱勢一方,特別是女性的利益。婚前出資這一方往往認為這是非常不公平的。因為他們當初買房子甚至是連配偶都不認識,特別是婚前出資往往是對房子增值做出的貢獻非常大,而且作為婚前按揭的房產法律制度來講,它是簽訂購房合同以後,購房方向銀行辦理貸款手續,銀行一旦審批通過,將所貸款項一次性打給開發商,這就完成了購房的手續。剩下的就是購房人跟銀行之間的債務關系,很顯然,這個債務是作為購房人的個人債務。如果說雙方沒有另有約定,將它變成共同債務,一般情況下還是應該作為個人債務。現實當中就存在這兩種衝突。在法院審批的房產案件中,特別是對北京、上海、廣東等大城市來講,已經逐步形成認作是婚前按揭方個人財產,配偶方只能分婚後還款。
楊曉林認為,現在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是將兩種觀點折中,即認作是婚前按揭方的個人財產,配偶方在離婚的時候不僅僅是分還款的一半。在征求意見稿第11條的第2款就體現了對雙方利益的平衡。目前社會公眾還是認為這是保護了一方的私人財產,而輕視了配偶方的利益,忽視了配方方所做的家務勞動等等貢獻。他認為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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