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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1月30日訊
農村建房非常普遍,大量的建築施工隊也是魚龍混雜,大多數沒有任何施工資質,那麼施工中,工人如果受傷,自身權益又該如何保障?
近日,記者從海寧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了一起案件,其中原告就是在農村建房工程中因他人失誤受傷致殘。最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3名被告及原告均存在過錯,都被判承擔一定責任。
狹窄空間裡 木工眼睛被水電工戳傷去年6月30日,包工頭姜某與房東趙某簽訂協議,為其在農村新建住房和廠房,然而姜某並無建築施工的資質。隨後,姜某僱傭了木工艾某等人為趙某施工,同時房東趙某也僱傭了水電工張某為其安裝水管。當木工和水電工同在離地5米多高的第二層狹窄的天溝施工時,張某不慎用手中的鋼絲戳傷了身邊的艾某,造成其眼睛嚴重受傷。經嘉興新聯司法所鑒定,艾某的傷勢構成九級傷殘。
艾某受傷後,無法得到有效及時的賠償。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艾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直接加害人張某賠償損失共計154206.60元,房東及包工頭承擔連帶責任。
三被告被判賠償7.5萬餘元庭審中,3名被告均認為自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法院經審理認為,房東趙某將建房工程發包給無施工資質的包工頭姜某,存在選任承攬人的過錯,且趙某僱傭了水電工張某在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下安裝水管,與木工共同在狹窄的天溝施工作業,存在著未為僱員提供安全條件的過錯,同時房東趙某作為水電工張某的僱主,對僱員從事僱傭活動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僅如此,法院還認為包工頭姜某無建築工程施工資質,卻從事承包建築工程,而他作為受害人艾某的僱主,在沒有安全保障措施下,讓其施工作業,理應對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予以賠償;而直接加害人張某,在施工過程中未注意安全,造成他人嚴重受傷,存在重大過失,也應予以賠償。以上3人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而原告在施工過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也存在著過失。
法院最後判決:房東趙某承擔損失的40%,包工頭姜某承擔損失的30%,水電工張某承擔損失的20%,而原告艾某承擔損失的10%。3名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總計75118.61元。
律師:各當事人均存在過錯,理應各自承擔一定責任對於此案的判決,浙江興嘉律師事務所律師賈佳認為,本案中,法院對各個當事人責任的分配是根據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按照各當事人的過錯大小而作出的裁量。
在這一事件中,原告艾某受傷是其僱傭工作中受到了他人的損害,本案的各個當事人均存在一定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直接致害人張某因在工作中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了艾某受傷,故應承擔一定責任。而根據法律規定,僱傭張某的僱主房東,因在僱傭勞動關系中僱員給他人造成損害,作為僱主應承擔相應責任。其次,根據法律規定,僱傭艾某的僱主包工頭,因在僱傭勞動關系中僱員自己受到損害,僱主包工頭和僱員艾某按照各自的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據嘉興日報記者陶巍楊茜通訊員海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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