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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長春11月30日電(記者周立權、張建)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以貪污罪、受賄罪,終審判處吉林省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劉忠吉有期徒刑18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劉忠吉在2004年10月至2007年2月,利用擔任吉林省交通建設集團四公司經理和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之便,向其下屬項目部負責人索要各種費用,累計犯罪7起,共貪污302萬餘元。
劉忠吉貪污犯罪的7筆款項中,有4筆是通過『協調業務』得來的。最多一筆有158萬餘元,最少的也有10萬元。
法院還查明了劉忠吉犯受賄罪犯罪事實:1998年至2007年,其在擔任吉林省交通建設集團負責人期間,收受下屬單位或個人賄賂共8起,共受賄29萬元。
劉忠吉受賄絕大多數是在春節期間。據幾名涉案人交代,每當春節來臨,各項目部經理或負責人便開始輪番拿錢到劉忠吉家探望。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劉忠吉犯貪污罪、受賄罪分別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6年,決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財產15萬元。
一審宣判後,劉忠吉提出上訴。理由是自己認罪態度好,一審判重了。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忠吉犯貪污罪、受賄罪的事實、情節及認罪表現,對該事實的認定不影響其一審量刑,所以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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