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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第十八條: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疹、艾滋病,不合格。
《就業促進法》中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昨日,81名艾滋病感染者致信人社部與衛生部,呼吁修改《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認為其中有條款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造成歧視。
這81名感染者在信件中稱,試行標准中第十八條的條款實際上嚴重損害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維系生命、保障生存所必須享有的平等就業權,並在事實上造成了公務員招聘過程中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視。
信中認為,《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的規定與《就業促進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產生嚴重的法律衝突,並構成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制度性的就業歧視。
1995年感染艾滋病毒的祝坤,也是81人中的一員,他說,他已進行抗病毒治療六年多,身體並未出現異常,艾滋病人進行公務員工作,不會影響正常工作,更不會對周邊人造成危害和負擔。
他們希望,有關部門可對該標准進行審查、修訂,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生存所必須享有的平等就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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