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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士,27歲,杭州人,離異,銀行大客戶服務部職員,收入豐厚。
B先生,45歲,杭州人,已婚,公司老總,身家過億。
兩人都住在上城區某高檔小區,一個住在3幢,一個住在4幢,是鄰居。
今年11月,A女士把B先生夫妻告上法庭,訴稱自己和B先生是『非普通男女朋友關系』,要求B先生歸還40餘萬元欠款,B先生的妻子承擔連帶責任。
事情要從四年前說起。
2006年,A女士邂逅了來銀行辦事的B先生,之後又因工作關系多次接觸。B先生儒雅大氣,A女士漂亮乾練,兩人從業務工作聊到人生理想,越聊越融洽,感情急速昇溫。
當時兩人都是已婚身份,A女士成了B先生的情人,兩人秘密交往,如膠似漆。難分難捨之時,A女士和B先生商量先各自離婚,然後再和對方結婚,B先生答應。
之後,A女士如約離婚,B先生卻一直沒有下文……
A女士說,兩人在『非普通男女朋友關系』期間,有過頻繁的資金往來,簡單說就是關系好時,你用我的錢,我用你的錢,互相幫助。2007年,B先生的公司急需資金周轉,她二話不說把自己的存款100多萬元匯進對方賬戶,幫他渡過難關。後來B先生陸續歸還了一部分錢,還剩40多萬元沒有還清。目前雙方已分手,這筆錢B先生一定要還。
『這個借貸關系是無中生有,是假案!』B先生的律師不甘示弱,大聲反駁,大意是:A女士原來是有夫之婦,主動勾引B先生,導致B先生和妻子關系緊張,家庭瀕臨破裂,後來B先生決定回歸家庭,和A女士斷了聯系,A女士由此懷恨在心,這次的訴訟是她蓄意報復。
『第一、B先生身家上億,而A女士只是銀行職員,B先生不可能向她借錢。』
『第二、根本沒有借條。』
A女士當庭出示了銀行匯款憑證,證明確實匯過100多萬元給B先生。
B先生的律師承認,是收到過A女士的100多萬元。
『不過……』他話鋒一轉,『這並不是借貸,因為當時A女士在鬧離婚,為了轉移財產,她把錢匯給當時的男友B先生代為保管。』
律師隨即拿出了一疊銀行匯款憑證,證明B先生後來陸續把錢還給了A女士,一分不少。
法官發現,其中有一張40餘萬元的匯款單,收款人並不是A女士。律師解釋,這個收款人是A女士的朋友,把這筆錢打進朋友賬戶,也是A女士要求的。
A女士態度堅決:『他亂講!』
這筆匯款成了爭議焦點,B先生的律師咬定,這筆錢給了A女士的朋友(經A女士示意),就相當於還給了她。
法官拿起匯款單仔細看,發現疑點,這筆匯款時間在前,A女士把100餘萬元匯給B先生發生在後。
『這怎麼解釋?』法官問。
律師為難,強調反正B先生曾給過對方這筆錢,前後正好衝抵,兩不相欠。
雙方都拒絕調解。
法官宣判,B先生的證據無法證明還清了欠款,判決A女士勝訴,B先生限期歸還40餘萬元,B先生的妻子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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