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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2月01日訊
暫住在鎮海區駱駝街道某村的一對安徽籍年輕夫妻,因為6歲的兒子在村裡一條河中溺水身亡,要求村委會與河道管理部門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鎮海法院日前依法立案審理後,認定孩子死亡的原因在於父母疏於履行照顧、管理和教育的職責,村委會與河道管理部門並無疏於安全保障方面的過錯,因而駁回了這對夫妻的訴訟請求。
同一河埠頭兩次落水據了解,這對夫妻是今年春節過後帶著孩子來鎮海的。他們養了一兒一女,兒子6歲,女兒纔1歲。丈夫平日裡打工忙,妻子把主要精力花在照顧1歲的女兒上,6歲的兒子沒人看管,經常獨自外出玩耍。
今年4月的一天,孩子與一些小伙伴在村裡一條河的河埠頭玩耍,不慎落入河中。當時幸好有過路人及時發現,孩子獲救。但就在1個月後,5月30日那天,孩子與小伙伴們在村裡的一個室外健身場玩耍後,又來到了曾落水的河埠頭處,並再次不慎落水。當時沒有大人在場,孩子未能得到及時救助,不幸溺死河中。
責任誰負引發官司悲痛欲絕的夫妻倆認為孩子的死亡應由村委會與河道管理部門承擔管理過失的相應責任,向鎮海法院提起了訴訟。
他們認為,村委會把室外健身場建在河邊,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具有管理過失;河道管理部門在河道途經居民區時沒有在岸邊安裝欄杆,沒有設置警示標志,也具有管理過失。他們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20萬元。
鎮海法院立案後,由承辦法官前去孩子落水現場作了踏勘調查,發現村裡的健身場與河道之間有著一條寬約3米的村路,村路沿著河邊還有寬約0.5米、高1米的綠化帶。河邊綠化帶不連續,中間有2處河埠頭,孩子落水的河埠頭與健身場距離近10米。
法院確認責在家長法院審理後指出,對於未成年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他們的身體健康,對他們進行管理教育。
本案原告夫妻倆的兒子年僅6周歲,法律上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夫妻倆放任孩子在無成人看管的情況下外出游玩,最終導致孩子溺水身亡,他們自身未盡到父母對孩子照顧、保護和管理的監護職責,對孩子的死亡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途經該村的這條河道屬於自然河流,存在已久,具有普遍認知能力的人都能認識到河道的危險性,在河邊設立護欄和警示標志不是河道管理部門的法定義務,河道管理部門不存在疏於管理的情形,對孩子的死亡無需承擔民事責任。村委會所建健身場離河道有3米距離,中間有村路、綠化帶相隔,在健身場活動並不會使人落水,村委會對孩子的死亡也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新聞鏈接:據鎮海法院介紹,今年起訴到該法院的孩童落水致死案件就有5起,死者都是外來務工人員的子女,其中包括1名2歲幼童,這些案件讓法官們深感懮慮。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續,更是國家的未來,家長在忙於工作為孩子創造物質條件的同時,更應對孩子多一些照顧、教育,保障其生命安全,防止悲劇的發生。』法官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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