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 旅客沒有及時趕到火車,無疑有過錯,但這種過錯,不代表他所有的權利都沒有了。
12月1日,鐵道部新修訂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開始實行,新規規定:除了動車外,趕不上其他列車的,車票將作廢,不能改簽;而原來普通列車旅客如辦理改簽,最晚可在開車後2小時。此舉引起軒然大波。
旅客遲到之後,車票就作廢,這公平嗎?
乘客與鐵路構成客運合同關系,它既適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則規定,也適用《合同法》中『第十七章運輸合同』的特殊規定。
旅客沒有及時趕到火車,無疑有過錯;這種過錯,不代表他所有的權利都沒有了。另一方面看,鐵路沒有提供旅客運輸服務,就收了他的車票錢,這公平嗎?《合同法》『第十七章運輸合同』裡,立法者分攤平衡了客運雙方的責任,其中第295條規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沒趕上車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很明顯,國家沒有賦予承運人單方面宣布車票作廢的權利,而是規定乘客有一個『改簽』的機會,只有在逾期之後,纔喪失了所有的權利。
而鐵道部門有關負責人,對旅客遲到不給改簽的解釋『理直氣壯』:主要依據是合同法關於一方未按規定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的規定。這有道理嗎?
咱們退一步說,鐵道部門不打算承擔《合同法》第295條規定的旅客遲到後退票或者改簽的責任,直接說:你旅客遲到,我就有權『解除合同』。何謂『解除合同』?就是恢復到雙方沒有合同關系的原初始狀態。問題是你鐵路部門自己還拿著旅客的車票錢,這叫哪門子的『解除合同』?這叫不當得利。而且按《合同法》裡關於『解除權』的規定,即便是單方面的解除合同,鐵路方面也必須履行『書面通知』旅客的義務,你們有打算履行這個法定的義務嗎?
此外,面對公眾的質疑:我們旅客遲到,票就作廢;那火車晚點呢,你怎麼不賠償呢?鐵道部門的回答同樣讓人大跌眼鏡:目前國家還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不是國家沒有規定,只是鐵路系統的『家法』沒有此規定。列車晚點就是合同違約,按《民法通則》、《合同法》,鐵路方面就要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賠償損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只是鐵路自家定的規章從來不寫上這一條。也不奇怪,就在兩三年前,鐵路部門還在按1979年的一個文件規定,對火車撞死人,只『依法』提供150到300元的救濟金呢!
一方面,旅客遲到,依『國家規定』(《合同法》),鐵路有義務與旅客約定一個遲到之後退票或者變更的期限,鐵道部卻自己修訂了《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作為部門規章,充當『國家規定』,自我授權。另一方面,『國家規定』白紙黑字,合同違約應該賠償,鐵路運輸豈能例外?
□沈彬(法律工作者)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