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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術後,該產婦仍在醫院搶救 |
3年前的北京京西醫院內,因為產婦李麗雲昏迷,其丈夫肖志軍卻拒絕簽字手術,最終導致一屍兩命的悲劇震驚全國。前天,廣州華僑醫院,同樣因為一個來自清醒產婦的簽名問題,導致了新生兒死亡、母親危殆的悲劇性結果。
高危產婦
拒絕簽字手術
3日清晨6時30分,華僑醫院急診科收治了由天河區紅會醫院轉送過來的一名孕婦。『轉院原因是胎兒胎心監測不到,懷疑死胎,我們同時注意到了產婦下體有陳舊性出血,而且不斷有新鮮血液流出,醫生們共同的判斷是,產婦有明顯的胎盤早剝癥狀,急需手術分娩方能保住母子平安。』華僑醫院產科主任李瑞滿介紹說。
可醫生們向產婦、家屬說明個中利害時,卻遭到了對方的反對。『產婦李女士的神志一直處於正常狀態、非常堅決地要求通過順產方式產子。雖然產婦走的是綠色通道很快進了產房,但夫婦倆卻一直拒絕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維持性治療一直在延續,場面陷入僵局,連帶著整個產科的其他產婦、家屬都為此擔懮。』
李瑞滿表示,產婦胎盤早剝最為直接的影響就是胎死腹中,繼而導致產婦大出血、需切除子宮保命,如切除子宮後依然無法控制病情,產婦最終將產生彌漫性內出血而引發全身心大出血死亡。
醫院救了人
卻涉嫌『違法』
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這意味著醫院在進行手術前,必須首先得到患者的簽字同意,退而求其次,應得到家屬的同意。三年前發生的北京『拒簽字致產婦死亡』事件,醫院受制於該條款,而沒有斷然采取手術措施。
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醫務部副主任蔡湛宇坦言,『從理論上說,如果產婦術後出現問題,醫院將面臨成為被告的風險。』
簽字權法規
應細化、明確
蔡湛宇表示,今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本個案患者意識清醒,拒絕簽字,不存在『不能取得意見』的前提條件,產婦預後一旦有什麼問題,完全可憑此來追究醫院的責任。實際上,醫院可以因為尊重生命權承擔一定風險,但相關的法律責任界定仍需細化、明確。
到底是患者的優先選擇權大還是生命權大,需要法律予以明確,需給一線醫生、醫療機構更多的緊急避險權和挽救生命權。
為救產婦
院方被迫簽字
眼見產婦的出血現象更趨嚴重,各項檢測已顯示產婦出現大出血癥狀。可按醫學常規和現行法律,處於清醒狀態下的李女士,在輸血及手術方面是擁有優先選擇權(簽字權)的。未獲其本人同意,手術依然難以進行。
發生在產科的這場爭執,很快被華僑醫院負責人獲悉,醫務部副主任蔡湛宇被派遣至產科做產婦的勸導工作。『可李女士堅持順產的態度始終沒有改變,即便躺在產床上出血,口中依然說的是我要生、我要生,且依然拒絕簽字手術。』
能做的說明工作都做了,能說明的危險因素也都說明了,原本不同意手術的丈夫都被動員來做產婦的工作,依然毫無結果。
在進行了數十分鍾的反復勸說無效後,蔡湛宇代表醫院在手術同意書上簽了名,並明確告訴李女士:『我現在代表醫院來搶救你!』
術後新生兒
只活了6小時
3日上午8點30分,手術分娩開始,手術相當順利。『打開(產婦)腹腔後,發現了大量血性液體。而(上午)9點取出胎兒時,孩子口腔、全身都被血樣液體包圍。新生兒是男孩,重6斤,出生時有明顯的重度窒息狀況。
隨後孩子被華僑醫院新生兒科接手繼續進行搶救、治療,在病房清洗呼吸道時發現,小孩有肺部缺氧性出血癥狀,同時血氧飽和度異常,新生兒科隨後進行了插管等積極治療舉措。到3日下午2時30分左右,孩子肺部出血狀況未明顯改善,最終搶救無效,死於肺出血。他出生後存活不到6個小時,還沒來得及有自己的名字。
雖經輸血等系統的搶救,截至記者發稿時,李女士依然處於嚴重出血導致的心髒衰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