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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北縣李姓男子涉嫌多次性侵鄰居念小學一年級的女童,他在板橋地院審理時承認猥褻女童但未性侵,且強調已向女童家屬道歉,家屬也願原諒他,但法官認為他惡性重大,依妨害性自主罪重判李姓男子徒刑7年10月。
據報道,無業的李姓男子與受害女童一家人都很熟,還常到鄰居家聊天吃飯,鄰居的一對兒女都叫他『叔叔』。李姓男子自2009年暑假起,多次邀女童到他家玩電腦,趁機摟抱並撫摸女童胸部後,脫下雙方褲子並在女童性器上摩擦,李姓男子還用手指性侵,造成女童下體紅腫疼痛,甚至大膽的趁女童父母不在家時,到她家性侵女童。
女童擔心父母知道她到叔叔家玩,被叔叔摟抱和脫褲子會被罵,一直不敢告訴父母此事。2010年7月9日,女童母親幫她洗澡時,因女童抱怨下體疼痛,追問後女童纔說是『被叔叔弄疼的』,氣得女童母親報警逮捕李姓男子。
據悉,李姓男子在法院審理時承認一時衝動纔做錯事,但強調他只猥褻女童,否認用手指和性器性侵女童,事後也很後悔,向女童父母道歉後,女童父母也願原諒他,希望法官給他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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