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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父母以兒子的名義買房進行貸款,父親去世後,兒子要求母親搬離住所。日前,河西法院以兒子不符合法律及中華民族道德規範,不支持其訴請。
2001年趙某的父母買了一套房屋支付了首付。老兩口因年齡原因無資格貸款,遂用兒子名義貸款並登記購買房屋,二老每月按時還貸。2008年6月,趙父病故,其後,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母親從該房屋中搬出。在法庭上,趙某提出父親晚年患病,該房屋是他騰出供父親養病的。2008年6月父親病故,父親喪期由母親暫住,他多次與母親溝通回家事宜,都被母親以各種理由推辭。
趙母稱該房屋雖然寫在趙某名下,但是他們夫妻倆支付首付並按月還貸購買的。同時,趙母還提出兒子一家原來是有房屋的,後來兒子將自己房屋變賣造成無房事實,被賣房屋也是老兩口給兒子買的,而賣房的錢款全被兒子拿走了。
庭審中,趙母承認她現在仍在趙某所有房屋居住的事實,但同時強調訴爭的房屋是他們夫妻出資交付的首付,雖以趙某名義進行貸款,但是一直以來都是老兩口在償還貸款。趙某則以產權證抗辯稱房屋爲其所有,由其辦理貸款償還,堅持訴訟請求。
法院認爲,趙某的訴請不符合法律及中華民族道德規範,不予支持。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趙母年邁多病,作爲子女趙某應盡贍養義務。庭審中雙方對房屋出資情況各執一詞,因非本案審理範圍,故法院不予審理。但就趙母居住其房屋一節,趙母因與趙某是母子血緣關係,趙某雖持有產權證明,但是其母除此房屋現無其他房屋可住,趙某應念及養育之恩,與家人和母親和睦共居一處,以令母安享晚年。(記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