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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鞏固清理積案工作成果,做好涉訴信訪案件終結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出臺了《人民法院涉訴信訪案件終結辦法》。辦法一出立刻引發了各方的關注,贊成者有之,懷疑者亦不少,人們擔心辦法是否會限制信訪者的權利。為此,有必要對辦法進行深入的解析。
《辦法》關於終結主體和終結以後的報備匯總的主要內容,一是對全國的重點重復信訪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程序終結;二是對地方的信訪老戶案件,由各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終結,報最高人民法院登記備案。兩級法院終結的案件,統一匯總報中央政法委和中央有關信訪部門,終結的案件不再重復辦理,人民法院將協助新的責任單位做好化解穩控工作。
《辦法》是針對信訪現實存在的問題制定的。涉訴信訪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七大以來,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三個至上』工作指導思想,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始終把『人民』二字放在心頭,把涉訴信訪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全局性工作來抓,絕大多數涉訴信訪案件得以有效化解。但是,信訪現實中存在的『信訪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訪無限、反復上訪和少數無理纏訪、信訪出口不暢等問題,阻礙著涉訴信訪問題的根本解決。
《辦法》制定的根據,一是國家有關法律和《信訪條例》等法規,二是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終結辦法》。其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案件,可予以終結:(一)經復查後作出的決定、鑒定、判決、裁定等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完備,定性准確,處理意見合法適當,當事人又提不出新的證據的。(二)當事人的合理訴求已經依政策、法律法規妥善解決但仍堅持信訪,所提出的要求超出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的。(三)信訪反映的問題已妥善處理,當事人明確表示接受處理意見,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訪的。(四)經認真工作,限於客觀條件,案件無法執結當事人又不能幫助提供新的證據或線索的。
制定《辦法》,是人民法院在涉訴信訪工作領域管理創新和制度完善。涉訴信訪問題應當也只能通過法律渠道加以解決,法定兩審終審制和申訴制度是解決涉訴信訪的法律基礎。涉訴信訪終結機制,不是限制信訪權利,恰恰是為了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使其避開信訪怪圈。涉訴信訪工作任務重、壓力大、困難多,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信訪無限:時間無限、次數無限、地域無限、程序無終,有的信訪案件『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
信訪程序終結的案件不再重復辦理,是程序規范的需要,是程序正義的體現,是程序管理的要求。實行信訪終結制度,有利於維護生效判決的既判力,有利於提高司法權威法制尊嚴。信訪客觀上張揚的是人治精神,不能沒有程序的約束。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法治社會是講規則、重程序、有秩序的社會。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即將建成的年代,信訪工作同樣要法治化,信訪機關要講法治,負責信訪的工作人員要講法治,申訴信訪人員當然也要講法治——依法、理性地行使信訪權利,而不能置身於法治之外。
在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市場經濟競爭的加劇、社會矛盾的凸現、經濟利益的衝突、某些官員的徇私枉法以權謀私,有的百姓走信訪路,也是無奈上訪申冤。但這些不足以成為信訪權利可以沒有邊界、信訪程序可以沒有終結的理由。否則,無論是社會,還是信訪機關和申訴信訪人,都必將支付更大的社會成本,極大地浪費社會資源,從而延緩公平正義整體目標的實現。
《辦法》貴在落實。惟有落實,纔能夠鞏固清理積案工作成果。信訪程序終結以後,對終結的案件雖然不再重復辦理,但人民法院還應當協助新的責任單位做好化解穩控工作。尤其是執行中,還要防止強行終結一些有疑點、確有問題的信訪案件,妨礙社會公平和穩定。(本期撰稿人 曹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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