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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京華時報報道,廣州一名孕婦臨產時出現胎盤早剝,因危及母子生命,必須剖宮產。然而孕婦堅決拒絕簽字。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的醫生征得其家人同意後,強行為其進行剖宮產。根據法律規定,院方在孕婦神智清醒的情況下未征得其同意進行手術的行為涉嫌違法。
醫院救人引發『違法』爭議,我們該如何看待?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而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法律為醫院『強行』救人提供了依據。
即使沒有法律授權,在患者病情危急的情況下,醫生也不能坐等患者與家屬簽字,因為在法律制度之外還有醫德與人性。簽字制度的初衷本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健康,而不是漠視生命。生命權纔是患者的最高權利。《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也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從法律實踐看,醫院在緊急情況下不等患者或家屬簽字,進行醫療活動,也與法律上『緊急避險』的情形吻合。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醫生冒著闖法律紅燈的風險,行使緊急處置權,在法律與醫德之間打開了一扇生命之門。從弘揚醫德、人性的角度考慮,即使醫生緊急搶救患者造成不良後果,被患者家屬起訴,也應減免醫生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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