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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蘇省公布了《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出:『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城鄉教師資源,建立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公辦學校教師定期交流制度,教師在同一所學校連續任教滿6年的,應當流動。』『校長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校長任期三年,在同一學校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按說這不是一件新鮮事,因為此前很多省市早已實行了校長和教師的有效流動。讓薄弱地區的校長、教師到先進地區學校掛職、學習,讓先進地區的校長、教師到薄弱校講學、鍛煉,這對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非常有益。現在的問題是一些行政管理部門和媒體已經將教師流動、校長任期的作用和功能異化了。其表現如下。
一是將教師流動作為解決擇校熱的靈丹妙藥。有評論認為,『擇校熱的惡化,使得均衡配置教育資源成為迫切需要,而教師輪換制則是教育資源均衡化實質性的一步,也是遏制擇校熱的一個重要突破口。教師輪換對於遏制擇校熱能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所以,教師輪換制不應只在江蘇,而應盡快在更大范圍內推行。』
二是將校長等同於行政乾部。有媒體宣稱,『校長流動十分必要,但完全科學合理的時限點難以確定。從目前義務教育學制、學校發展階段性等來衡量,6年時限是可行的。對於一位校長來說,6年時間足夠改變學校面貌,讓師生感受到其教育追求和魅力。』
三是將教師的管理由學校放到了區域。有地區出臺文件,『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把教師流動納入教育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建立制度;要制定教師流動計劃,每年流動教師的年齡結構、能力水平、任教學科分布等要與主管部門的總體安排協調一致,保證流動工作的科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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