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作為法規的權威性再次受到挑戰,繼肖志軍拒簽字致其未婚同居的女友死亡,而醫院被判無責後,大興再次出現類似案例。不同的是,大興區的案例是保姆周某自稱僱主樓老先生的女兒,簽字拒絕醫院搶救樓老,導致樓老死亡。今天上午,大興法院駁回樓老家屬的訴訟請求,判決醫院無責。
兩起案件均涉及相同的問題,那就是醫院是否有核實病人家屬身份的責任,是不是隨意一個人自稱病人家屬,就能通過簽字或不簽字來決定病人的命運?以今天上午大興法院判決的案件為例,2008年10月11日9點半左右,83歲的樓老因病被120急救車送往大興區紅星醫院。據院方稱,在120急救車接老人前往醫院時,陪同人員就是保姆周某。在救護車上,周某多次呼喊『爸爸你醒醒』。因發現老人病情危急,院方幾度詢問周某的身份,周某都自稱是樓老的女兒。其間,院方還曾質疑為何兩人姓氏不同,周某稱自己跟母親姓。入院後,樓老的病情持續惡化,需要進一步檢查及治療,但都遭到周某的拒絕。在病重通知單上,『拒絕藥物應用及必要的搶救措施』下家屬簽字欄中,保姆周某簽了名。樓老在入院約14個小時後死亡。
樓老先生的子女認為,醫院未核實保姆身份,尤其在保姆拒絕輸液、藥物治療的情況下,仍未對其身份提出任何異議,繼續依照保姆的意願進行治療,醫院應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50萬元。他們還表示,將另行起訴保姆周某。
1994年9月1日起實施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那麼,醫院如何甄別病人家屬的身份呢?紅星醫院的代理人說,醫院不是戶籍管理機構,我國法律並無患者本人必須持身份證就診以及陪同人員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的規定。如果醫院沒有有效手段核實病人家屬的身份,那麼如何避免有人冒充病人家屬的情況出現呢?這是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一個挑戰。
大興法院審理後認為,周某自稱病人女兒,沒有其他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故法院認定紅星醫院已經盡到核實周某真實身份的相應義務。在紅星醫院告知樓某病情危重,隨時有生命危險時,周某要求吸氧監護,拒絕藥物應用及必要時搶救治療,紅星醫院按照周某的要求進行治療,最終樓某死亡,紅星醫院在整個治療過程中沒有過錯,其做法並無不當。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