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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2月08日訊
預訂航班取消,重新買機票產生的差價,該由誰承擔?航空公司表示,訂票時已告知『航班取消不予賠償』。調解人員則認為,因非不可抗力取消航班,消費者理應獲得合理賠償,航空公司應當承擔機票差價。
11月15日,張女士通過某航空公司的網站以每張159元的價格預訂了2張12月2日從溫州飛往上海的機票。離航班開飛前兩天,她卻被告知,因為該航空公司計劃調整,預定的航班被取消了。因為12月2日到上海有急事,她必須得重新購買機票,但那時機票的價格已經比原先買的貴出好多。她找航空公司交涉,對方表示不會向其補差價。
近日,張女士投訴到洪殿工商所。她認為,航空公司隨意取消航班,嚴重損害了她的利益,因重新購買機票而多支付的費用理應由該航空公司承擔。
航空公司解釋,消費者在網上預訂票時,公司網站上已告知『航班取消不予賠償』,且消費者對此規定也是認可的,這樣訂票流程纔能逐步進行下去。所以他們認為,在已盡告知義務的前提下,不應對此作出賠償。
調解時,工商人員則認為,消費者購票後,即與航空公司形成運輸合同,航空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根據票面載明的時間、地點,將旅客送到指定地點。航空公司臨時取消航班,若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其行為屬於單方違約,損害了乘客的實際利益,應承擔違約責任。
經調解,航空公司補償機票差價322元給消費者。
據溫州商報記者曾雲畢通訊員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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