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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2月9日電中國政府網9日刊登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中明確,我國將以省為單位建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平臺,這一平臺是政府建立的非營利性網上采購系統。
指導意見明確,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包括各省區市增補品種,下同)實行以省(區、市)為單位集中采購、統一配送;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發揮集中批量采購優勢,招標和采購結合,簽訂購銷合同,一次完成采購全過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成本,促進基本藥物生產和供應。
指導意見指出,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是本省(區、市)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主管部門,負責搭建省級集中采購平臺,確定具備獨立法人及采購資格的采購機構開展基本藥物采購工作,並對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過程中采購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協調解決采購中出現的問題。各省(區、市)應充分利用現有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和藥品集中采購機構開展基本藥物采購工作。市(地)及以下不設采購平臺,不指定采購機構。
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平臺為政府建立的非營利性網上采購系統,面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提供藥品采購、配送、結算服務。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采購機構利用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平臺開展基本藥物采購工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采購機構簽訂授權或委托協議。
采購機構作為采購的責任主體,負責定期匯總本省(區、市)基本藥物采購需求,編制基本藥物采購計劃,實施基本藥物采購,並與藥品供應企業簽訂購銷合同,負責合同執行。
采購機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得向企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取費用,采購機構必要的工作經費列入政府預算。衛生、監察等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采購機構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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