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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廣東省體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麥良。 |
原廣東省體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麥良因被直屬彩票網點空打彩票『拖下水』,涉嫌玩忽職守一案曾轟動一時,從2007年起,被刑拘、逮捕、起訴,經歷獲刑3年半、發回重審、再到有罪免刑,麥良最終在去年11月被宣告無罪。脫罪一年後,麥良對錯押590天申請國家賠償1100萬元,再次引起社會關注。
昨日,廣州中院進行了公開聽證,麥良稱父親去世和錯失的政治前途,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申請國家賠償不只是為了經濟賠償,更希望司法機關審判時『不枉不縱』,懲前毖後。該案將擇日宣判。
案件回顧:下屬犯事連累他『玩忽職守』
2005年7月26日至8月13日,省體彩中心屬下23中心拓展部副部長何越健,收受了其直接管理的天河區一投注站老板張民浩的好處後,為張民浩大開綠燈,19次空打彩票(即先打票後交錢),數額高達2900多萬元,致使體彩中心蒙受了2700多萬元的損失。時任廣東省體彩中心主任的麥良因此被『拖下水』,於200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
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麥良明知中心直屬網點存在空打彩票行為,仍放任有關人員發放彩票銷售額度,涉嫌玩忽職守罪。但麥良堅稱無罪,該案審理更是一波三折。
2008年2月2日,天河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麥良作為省體彩中心的負責人和彩票銷售、監督者,疏於管理,造成國有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麥良不服上訴,2008年7月廣州中院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天河法院重審。同年10月24日,天河法院決定對麥良變更強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審。
2009年2月16日,天河法院作出重審判決,依然認定麥良構成玩忽職守罪,但認為其情節輕微免除處罰。
2009年11月5日,廣州中院終審以麥良並不負責審批額度、平日管理盡職、關鍵證人有卸責之嫌、無法證實對『空打』彩票知情、涉案下屬或可私放額度、不能歸咎於制度缺陷等6大理由,撤銷天河區法院二審判決,改判麥良無罪,恢復其清白之身。
自200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至2008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審,麥良蒙冤被羈押共計590天。
重獲自由:父病重去世錯失晉昇黃金期
證明了清白並重獲自由,麥良恢復了取保候審期間調任的廣東省社會體育中心主任一職,過著幾乎與正常人一樣的生活。但麥良說,蒙冤被羈押的這一年半時間,給他自己和家庭造成的損失是無法衡量的。
2007年3月,因為麥良突然被逮捕入罪,『把榮譽看得比生命重要』的81歲老父親無法承受打擊當即病發,臥病在床3年。他的母親、妻子、姐姐以及本人都因此案身染多種疾病,兒子還因此沒能考上好的大學,『他們為我奔走伸冤,全家舉債給我父親治病』,麥良說起親友雙眼泛紅,道『我母親患大三陽,因為擔心我拒絕去醫院,一再耽誤了治療』。
脫罪後,麥良並未馬上申請國家賠償,『我拿判決書到體育局,要求他們給我澄清事實,補發自2007年3月至2009年11月的工資、各項補貼、津貼、獎金等』,但『他們說不能給我補發,讓我找造成冤案錯案的司法機關索賠』。2010年7月,麥良還沒來得及討回合法權益,年邁病重的父親在醫院去世了。『我想,父親是因為我終於平冤,纔放心去的』,麥良始終覺得對不起父親。
麥良的代理律師廣東永通律師事務所律師蔡書信稱,三年的官司,正是麥良事業發展的關鍵時機,作為一個多次被評為優秀的乾部,錯過了晉昇的黃金時期,政治前途大受影響。包括最近麥良提出申請亞殘會火炬手,完全具備基本要求,但最後政審不及格,被駁了回來。
申請賠償:一審法院檢院決定共賠7萬元
今年10月19日,麥良向天河區人民法院和天河區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11月5日兩院聯合作出《共同賠償決定書》。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按2009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125.43元標准計算,決定給予麥良被羈押期間人身自由賠償金:人民幣74003.7元,天河區法院和天河區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各承擔賠償金37001.85元。
對此,麥良並不滿意,稱『賠償委員會沒有向我和我的律師提出舉證要求,也沒有經過聽證審理』,並認為這樣不僅『草率得讓人無法接受』,而且『法院或檢察院自始自終都沒有向我和家人表示過基本的歉意』。麥良認為,因為這場冤獄,他失去了父親,本人和家人不僅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壓力,他本人的政治前途深受影響,這些損失,不是74003.7元所能彌補的,於是以天河區檢察院、法院錯捕錯判為由,將上述兩家司法機關告上廣州中院。
中院聽證:申請國家賠償1100萬元
記者昨日見到,現年47歲的麥良已經兩鬢花白,與年前剛被宣告無罪時相比,臉上多了幾分憔悴。他請求法院裁決,由天河區法院和天河區檢察院共同支付侵害其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名譽權等損失,並責令廣東省體育局補發自2007年3月至2009年11月的工資、各項補貼、津貼、獎金等,合計金額人民幣1100萬元。此外,還請求追究廣東省體育局及廣東省體育彩票管理中心有關人員利用職權誣告、陷害他以及司法機關造成冤案錯案的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但天河區檢察院並未派人出庭應訴。
對麥良的訴請,天河區法院的代理人表示,廣州中院二審已經認定麥良無罪,因此案給麥良及家人造成的損失確實存在,依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應該對麥良進行國家賠償。廣州中院賠償委員會決定該給麥良賠償多少,天河區法院一分都不會少支付,但是此案從偵查、審查到判決,不是天河法院一家造成的,希望由天河法院和檢察院共同承擔國家賠償。至於賠償標准,則堅持認為應該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上一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
因提及原審存在的問題,麥良一度情緒激動,他表示自己提出國家賠償,並不只是為了得到經濟賠償,更主要的是希望司法機關審判時『不枉不縱』,今後不要再發生這種事情。至於賠償金額,他本人因此錯失的政治前途,還有他父親去世,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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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高管錯關6年半獲賠24萬
因卷進一場金融詐騙案,廣州五羊新城某銀行原個人金融處處長洪善譜被錯關了6年多。
1998年12月29日,與洪善譜相識的一個馬姓客戶故意安排他和被害人吳某見面,馬某在假意協助吳某辦理存款手續過程中,將吳某存款1100萬元非法佔有。洪善譜因與吳某有過一面之交,卷進這場金融詐騙案。此案也是迄今為止最大數額存款詐騙案。
2000年2月,洪善譜被拘留,3月28日被監視居住,8月22日被逮捕。2003年11月,中院一審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10萬元。該案上訴被發回重申,於2006年12月13日由中院改判,判定證據不足以認定利用職權參與合謀詐騙,並給予協助,亦不能證實洪善譜分得贓款,當庭宣判無罪釋放。2007年省高院維持無罪。
2007年8月6日,雖然宣判獲得人身自由,但工作沒了、妻子跑了,洪善譜以廣州市中院和市檢察院為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工資損失、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被迫轉讓房屋損失、精神損害等6項賠償,共110多萬元。從2000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到2006年12月13日合計為2480天,廣東省高院最終決定賠償金為24.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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