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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重新修改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將正式實施。1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也於同日施行。
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更加廣泛。例如,監管人員虐待以及放縱他人實施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將納入賠償范圍;公民也可獲得精神損害賠償。賠償程序更順暢。該法規定,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與此同時,《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針對檢察機關賠償監督工作,作了較為全面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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