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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發出通知,對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的學習貫徹、培訓、宣傳以及執行等工作做出詳細部署,並通過多項具體措施,為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的順利實施夯實基礎,做好准備。
據了解,2010年4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作出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對國家賠償法律制度進行了系統的修改與完善,取消了確認程序,暢通了請求渠道,改變了歸責原則,擴大了賠償范圍,提高了賠償標准,完善了賠償程序,增加了舉證、質證,明確了國家賠償審判機構和人員配備,強化了賠償監督,完善了國家賠償費用的支付保障等內容。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將於今年12月1日生效。為配合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的頒布實施,市高院在《通知》中指出,各級法院要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的學習和宣傳。要安排專門時間,組織全體乾警認真學習,同時通過多種形式,積極向公安、檢察、監獄和看守所等執法機關和社會公眾做好宣傳工作,為《國家賠償法》的實施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通知》要求,各級法院要加強隊伍建設,積極做好國家賠償審判組織的人員配備和機構調整工作。乾部人事部門要根據相關要求,抓緊落實人員配備和機構調整工作。
《通知》強調,各級法院要加強調研,為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順利實施做好各項准備。一是組織專門人員,對各級法院此前制定的有關審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方面的規章制度進行清理。
盡快建立一整套與新修訂《國家賠償法》相適應的立案、審理、執行工作程序;二是加強對刑事賠償審判工作涉及的賠償義務機關在聽證、舉證、質證、送達、執行等問題的專項研究,統一和規范此類案件的審理,建立與賠償義務機關經常聯系的溝通機制;三是加強對國家賠償審判工作調解、協調經驗的積累和總結,在此基礎上,積極探索協調解決國家賠償案件的方法、途徑,制定切實可行的審判操作規程,采取多種方式做好息訴服判工作;四是抓緊審結國家賠償確認案件及國家賠償案件的積案,做好新修訂《國家賠償法》實施過渡期間有關案件的銜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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