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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紅橋區讀者趙先生:我在一家企業打工,最近想辭職,我乾了三年也簽訂了勞動合同,想問問是否能夠拿到雙倍的工資補償?
『有事您言語』專欄記者:記者諮詢了市人保局有關負責人。據介紹,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補償的有兩種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發生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補償。第一種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種是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三種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未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況下未與勞動者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已經實際履行。這時,勞動者可以獲得雙倍工資的補償。
對第一種情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這一規定,一旦出現用人單位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就視為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該支付前11個月的雙倍工資,且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種情形,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由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適用《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記者姜艷秋 通訊員蘆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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