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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2月13日訊
昨天,有讀者打進臺州商報熱線稱,在椒江一鼎大酒店,只要訂豪華包廂,擺拼的水果不管消費者是否需要都要收費,他認為這是典型的『被消費』。
不管是否需要都要收費這位讀者說,一次,他和十幾個朋友到一鼎大酒店聚餐,訂的是336包廂。這間包廂比較大,且相對豪華,可容納16個人就坐,設有電視機、洗手間。
因朋友沒有到齊,他們先來的幾個人就坐在沙發上聊天。只見茶幾上擺著一拼盤時令水果,有桂圓、香蕉、提子、哈密瓜、火龍果切片等。
這時,不知哪個先打開話匣子:『這樣的水果拼盤要收費88元。』
『不消費可以嗎?』
『不行,像336這樣比較大的包廂,水果拼盤都要收費的,聽說豪華包廂的水果拼盤還要貴,以前不知道還以為這是贈品。』
『這不是「被消費」嗎?』這位讀者認為酒店這種做法不妥當。
記者向椒江一鼎大酒店一位負責人核實,她說,要預訂像336這樣比較大的包廂,水果拼盤都是要收費的,共設二檔價格,一檔是88元,還有一檔是128元。不過整個酒店沒有幾個大包廂和豪華包廂,其他包廂包括大包廂餐畢送的水果都是不收費的。
據調查,酒店包廂像擺拼水果這種最低消費,在臺州各大酒店並不少見。諸如包廂最低消費標准500元,不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食物,餐具、餐巾每套收取一元錢等包廂最低消費、限制消費者消費自由的標准,已經成為餐飲界業內普遍流行的一條潛規則。
記者在調查中還發現,大部分酒店並沒有對包廂最低消費標准進行明示,基本上是由服務員介紹。
該不該設置包廂最低消費標准?酒店該不該設置包廂最低消費標准?記者隨機采訪了一些市民,有的對此不敢苟同。『包廂因為提供的環境、服務不一樣,酒店可以酌情收取些服務費,但是設最低消費標准不太合理。』
一位女士更是表示,最低消費標准的設定,是一些酒店為了贏利,變相鼓勵浪費的行為,『此風不可長』。
有消費者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酒店強迫消費者多消費、多花錢,屬強制消費行為和霸王條款。
對於包廂設置最低消費標准一事,部分酒店的負責人也作出了解釋。市區一位酒店負責人說,此舉主要是為了避免酒店資源浪費,比如經營忙的時段,就餐顧客較多,如果長時間佔用包廂,或未達到包廂人數而訂包廂會增加餐廳的負擔。也有一些酒店的老板認為,包廂提供的服務、環境不一樣,消費水准也應該不一樣,只要在顧客消費前明示,設置最低消費標准並無不合理之處。
市消協秘書長馮春林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包廂收水果費是酒店換了個手法,實際上就是設置最低消費。酒店可能考慮環境好的包廂較少,如果客人少且長時間佔用包廂會佔有資源。這裡的關鍵是,酒店是否明示,即消費者應有知情權。如果酒店在顧客預訂包廂時已經明示,告訴這樣的包廂是要收取水果費的,顧客如接受就訂包廂,不願接受可以另換包廂。如果酒店在顧客消費後提出這個問題,這就是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所以,酒店應事先征求顧客意見,不得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據臺州商報徐志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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