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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2月13日訊 哥,偷的不是手機!
『我並不是要偷東西,我只想通過這個方式,認識她們,和她們聊天。』
『偷來的東西,我都還回去的,為啥還要我坐牢?』
法庭上,小李不斷為自己辯解著。他始終弄不明白,自己並不為財,為啥法院還要抓他,審他。
小李,30歲,四川人,已有家室。在外打工的日子,他常常覺得寂寞無聊。沒過多久,他的腦中冒出了一個荒唐的想法——偷女孩的手機。小李想,等失主和他聯系時,他就能借機和對方聊天,打發無聊時間了。
有了念頭,小李開始行動。今年7月至8月,他多次進入海鹽縣通元鎮幾個制衣廠、玩具廠女工宿捨偷東西。在小李所偷的東西中,除了手機,也有他隨手拿來的現金、身份證、錢包等。短短一個月,小李似乎有點『偷』上癮,共拿了9部手機,4300多元錢。有一次,因為准備不足,小李被人發現了,他乾脆用起暴力,直接打劫,但沒有成功。
被抓後,小李不斷強調,自己只是為了和對方聊天,或用對方手機上的QQ上網和他人聊天。警方調查後發現,的確有多次,這些女孩為了找回手機,和小李有所聯系,而小李似乎也以此為樂。
而且有時,為了抓住機會和女孩聊天,小李還把除手機之外的其他財物偷偷放回女孩宿捨的窗臺上。而偷來的手機他卻捨不得還,更捨不得賣掉,留在家裡『珍藏』著。
不過,小李偷東西,始終是鐵板釘釘的事實。最終,因為犯搶劫罪(未遂)和盜竊罪,小李被法院判了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
李某始終認為,自己偷手機不是為財,就談不上犯法。可偷了就是偷了,法律面前,不需要諸多千奇百怪的理由。
這,是我的卡嗎?小黃,29歲,安徽廬江人,在海寧工作已有一段時間。今年8月30日晚,他在自己公司生活區一超市內購物,無意間,撿到了一張銀行卡。由於這張卡和小黃的卡十分相似,猛一看,小黃還以為自己丟了卡。一番查看後,小黃發現,自己的卡在呢!
小黃拿著卡,看了又看。這卡和自己的銀行卡是一個系列的,會不會連初始密碼也一樣?小黃很好奇,抱著試試看的心理,來到銀行,把卡插進了ATM機。果然,銀行卡的密碼仍是初始密碼,失主並沒有更改。
被貪念衝昏頭的小黃從卡裡取出了一些錢。之後,又去取了幾次。第二天,失主發覺後報案,小黃把錢全部退還給了失主。
然而,讓小黃意想不到的是,盡管已退錢,他還是要面臨法律的制裁: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交納罰金2萬元,因為他已犯信用卡詐騙罪。
為什麼小黃明明已將贓款退還失主,還要面臨法律制裁?原來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出臺了《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小黃的情況正符合其中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即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
有些『好奇』要不得,有些事情做不得。至於事後如何彌補,也只能顯示當下的一種態度。
據嘉興日報記者楊茜通訊員郁菊紅海薇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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