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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臺州有許多樓盤須憑『票』纔買得到,『房票』的價格便宜的要五六萬元,最貴的可達幾十萬元。於是,部分官員乾起了倒賣『房票』、通過『直改名』方式牟取暴利的生意。近日,臺州市紀委組織人員調查摸底發現,4個樓盤售出的商品房中有100多套房子存在違規交易的『直改名』情況,且已查實兩名副局長各倒賣一套房子,均從中賺取了幾十萬元的差價,另有部分黨政乾部主動向紀委說明轉手牟利情況。(相關報道見今日西安晚報)
對於當地官員倒賣『房票』牟利現象,臺州紀委負責人表示,11月30日之前主動向紀委講清楚問題的,自覺上繳不正當所得將免予處理。沒有在規定時間講清楚問題的,一經查實,除上繳不正當所得以外,還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公眾會問,官員倒賣『房票』牟取暴利是什麼性質的行為,是違紀、違法還是犯罪?依照法律應受到怎樣處罰?臺州紀委對規定期限前主動交代並自覺上繳不正當所得的免予處理,是否過於寬大?
筆者認為,無論是從官員的行為性質,還是從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以及包括違法所得額在內的危害後果看,臺州官員倒賣『房票』牟取暴利的行為都已經涉嫌犯罪,構成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受賄罪,不應當做一般性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更不應交代問題上繳所得就免予處理。
官員倒賣『房票』牟利的實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對房地產企業行政監管過程中的合法或不合法利益作為默契條件,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開發商購買房屋,然後再利用職務便利規避商品房交易監管進行加價倒賣,從中牟取暴利的行為。
顯然,這種行為侵害了兩個方面的社會關系,一是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二是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但其中的核心和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是官員手中的公權力,本質上是一種權力尋租行為。因而,它符合『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中『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解釋。至於擾亂市場秩序,則是官員為了變現權力尋租牟取利益的必然結果,在認識和處理上須防止主次不分,避重就輕。
既然官員倒賣『房票』的行為應以受賄論處,接下來就要看情節輕重,是否構成受賄罪了。從已經查實的情況看,官員僅倒賣一套房的『房票』就可以獲得數十萬元的差價,如此巨大的牟利數額已經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受賄罪標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相關官員的刑事責任。 (李克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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