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據了解,現在汽車經銷商售車時與消費者簽訂的合同,很多存在不規范的地方。有的購車合同又長內容又多,讓人眼花繚亂;有些又太簡單,說不清權利義務。不少合同還存在霸王條款,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利益難以得到保證,經銷商也有可能背上本不該背的『黑鍋』。因此而產生的購車糾紛近年來越來越多。針對這一情況,市工商部門廣泛征求了機動車生產經營單位和交管部門的意見,制訂出臺了該示范文本。
該示范文本對購車的狀況、價款、付款方式與時間、交車時間與手續、驗收方式、經銷商的權利和義務、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變更和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作了十分詳細具體的規定。
新車嚴重故障兩次未修好可退文本對新車的修理、更換、退貨作出了明確約定:關於整車、零部件總成的保修期限執行生產廠保修條款的規定。在保修期內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或需要保養,買受人應在生產廠公布的或雙方約定的維修站進行修理和保養。在車輛使用一年或行駛2萬公裡內,同一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修理兩次仍未排除故障,或關鍵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更換兩次後仍無法使用,買受人有權退車。在車輛使用一年或行駛2萬公裡內,同一關鍵零件或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兩次仍不能恢復使用;或由於質量問題及修理,使得該車停用的累計工作日超過60日(扣除進口零件進貨在途時間);或累計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駛,出賣人應負責為買受人換車或退車。
按照本條上述約定退車的,出賣人應當負責為買受人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車款,但應減去買受人使用該車產生的合理折舊。由於人為破壞、使用或保養不當和疏忽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由於裝潢、改裝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到公布、約定以外的修理點進行修理造成的質量問題,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後果。
此外,該合同示范文本在使用說明中指出:為更好地維護各方當事人的權益,簽訂合同時應當慎重,力求具體、嚴密。訂立具體條款,需要約定的必須表述清楚,無須約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條款』或『本合同對此條款無須約定』加以載明。(記者徐晶晶通訊員王毅鵬袁弘信)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