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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香港《星島日報》報道,今年9月香港東區醫院涉發生一名13歲男童與一名女童性交,但礙於現行法例,未滿14歲男童不能控以強姦罪名,事件引來嚴厲批評。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13日建議廢除“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推定;若建議落實,日後10歲以上男童若犯強姦罪名,即會被解上法庭受審,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法改會昨日發表《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報告書,建議予以廢除,而今次受影響法例只限於強姦罪行,並將強姦案被告年齡由14歲降至10歲。律政司考慮法改會報告書後,會決定是否向立法會提出修例建議,廢除條文,立法會通過審議後,纔會定出實施日期。
現時香港法庭源於古老的《羅馬法》,不接納未滿14歲男童被控以強姦罪名;根據羅馬法,法庭會視14歲青春期的開始年齡,另在19世紀的RvWaite的案例,更清楚訂明“14歲以下的男童在生理上不具備犯‘強姦’罪的能力”。
香港法改會祕書施道嘉指出,近期出現多宗14歲以下男童干犯強姦罪的例子,即使有明確的證據顯示有關男童在干犯強姦罪行,在生理上有性交能力,並且曾有性交的行爲,但礙於上述推定,涉案男童不能被裁定干犯強姦罪行,只可被控較輕微的猥褻侵犯罪名;報告書批評這樣的處理“違反常理”和“脫離現實”,未能反映被告人的刑事罪責。
若法改會建議落實,報告書參照《少年犯條例》第三條,將負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定爲10歲,但同時另一項“無犯罪能力”的可推翻推定會繼續適用,即控方必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年齡介乎10至14歲男童在犯罪時知道自己行爲是嚴重錯誤,而非純屬頑皮或惡作劇,有關男童便要承擔刑事責任,因而被落案檢控及定罪。
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成員、兼港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爲,建議廢除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推定,是由於推定已不合時宜,加上近期的確出現這類風化案,有必要作出檢討。
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雷張慎佳支持建議,但認爲將兒童性罪行刑事化,並非杜絕問題的方法,判刑後的跟進及輔導工作,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