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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為了加強天津市機動車市場交易行為的規范化管理,維護機動車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日前,市工商局制定了《天津市機動車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並於本月20日起推行使用。
據了解,該合同示范文本對新車的修理、更換、退貨作出了明確約定。合同文本明確,在車輛使用一年或行駛2萬公裡內,同一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修理二次仍未排除故障,或關鍵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更換二次後仍無法使用,買受人有權退車。在車輛使用一年或行駛2萬公裡內,同一關鍵零件或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二次仍不能恢復使用;或由於質量問題及修理,使得該車停用的累計工作日超過60天(扣除進口零件進貨在途時間);或累計修理五次以上(不含五次)仍不能正常行駛,出賣人應負責為買受人換車或退車。由於人為破壞、使用或保養不當和疏忽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由於裝潢、改裝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到公布、約定以外的修理點進行修理造成的質量問題,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後果。
合同簽訂後,國家如出臺有關機動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的規定,雙方按國家規定執行。生產廠的保修條款比本合同的約定更有利於買受人的,雙方按生產廠的規定執行。此外,合同說明中提醒買賣雙方訂立具體條款,需要約定的必須表述清楚,無須約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條款』或『本合同對此條款無須約定』加以載明。記者王紹芳 通訊員王毅 鵬袁 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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