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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為了加強天津市機動車市場交易行為的規范化管理,維護機動車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日前,市工商局制定了《天津市機動車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並於12月20日起推行使用。該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條對新車的修理、更換、退貨做出了明確約定:
1、關於整車、零部件總成的保修期限執行生產廠保修條款的規定。
2、在保修期內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或需要保養,買受人應在生產廠公布的或雙方約定的維修站進行修理和保養。
3、在車輛使用一年或行駛2萬公裡內,同一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修理二次仍未排除故障,或關鍵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更換二次後仍無法使用,買受人有權退車。
4、在車輛使用一年或行駛2萬公裡內,同一關鍵零件或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二次仍不能恢復使用;或由於質量問題及修理,使得該車停用的累計工作日超過60日(扣除進口零件進貨在途時間);或累計修理五次以上(不含五次)仍不能正常行駛,出賣人應負責為買受人換車或退車。
5、按照本條上述約定退車的,出賣人應當負責為買受人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車款,但應減去買受人使用該車產生的合理折舊。退車後,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並按照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提交齊全、真實、有效的申請材料。
6、非車輛質量問題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損壞的,或無有效發票的,可免除本條上述第3項、第4項規定的甲方責任。
7、由於人為破壞、使用或保養不當和疏忽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由於裝潢、改裝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到公布、約定以外的修理點進行修理造成的質量問題,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後果。
8、本合同簽訂後,國家如出臺有關機動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的規定,雙方按國家規定執行。
9、生產廠的保修條款比本合同的約定更有利於買受人的,雙方按生產廠的規定執行。
此外,該合同示范文本在使用說明中指出:為更好地維護各方當事人的權益,簽訂合同時應當慎重,力求具體、嚴密。訂立具體條款,需要約定的必須表述清楚,無須約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條款』或『本合同對此條款無須約定』加以載明。(記者吳宏 通訊員王毅鵬 袁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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