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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的建議》的北大法學院五名學者之一。昨晚他在第一時間接受了人民網的專訪。姜明安提出,這份文件有四個方面需要改進:
首先,沒有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納入到這個條例裡。『現在城市拆遷的矛盾不是主要的,城市土地的開發已經趨於完成。現在的主要矛盾在農村。如果集體土地沒有納入到這個條例管轄的范圍,那拆遷的主要矛盾實際上就沒有解決。』
其次,法院強拆代替行政強拆使得法院執行有難度,而且有損法院形象。『應該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執行。』
再次,二次征求意見稿沒有規定起訴期間停止強拆。『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法,訴訟期間拆遷是不停止的。很有可能官司還打著,房子都拆掉了。』
最後,姜明安還認為把第一稿中的『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須事先進行民意征詢,經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規定取消是個退步。『現在第二稿修改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規劃,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也就是說,原居民沒有發言權了,還是政府有發言權,我覺得不合適。還應該讓居民有發言權,讓居民說改造還是不改造。』
律師說法
『危舊改建』應嚴格限制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昨天發文認為,新拆遷條例(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稿,其中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丁金坤表示,第八條界定了七種公共利益,其中第四款:為改善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第五款: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我們認為第四、第五是個新馬甲,也是一個新口袋,以後的拆遷都會套在其中,應該去掉這兩條。如果不能去掉第四條、第五條,那麼應該予以嚴格限制,不能寬泛解釋。』
權威解讀
公共利益界定必須考慮國情
征收范圍的確定即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按照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征收城市房屋和農村土地房屋,應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但對『公共利益』的范圍,沒有具體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表示,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須考慮國情。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場化的運作模式作為界定公共利益的標准。不能因醫院、學校、供水、供電、供氣、污水和垃圾處理、鐵路、公交等收費就否認這些項目的公共利益屬性。只要對被征收人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給予公平補償,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就不會對立,而是可以統一的。
網友熱議
稱贊進步期盼細則
征求意見稿公布後,引起網友熱議,大家紛紛表示『是質的進步』、『希望能夠盡快實施。』同時很多網友也期待和呼吁出臺更加詳細的實施細則。一位網友提出,目前北京部分『城中村』還存在老少三代同住20平方米的小房子的現象。『按市場價每平方米兩萬多元,如果貨幣補償40多萬元,去哪買房?像這種情況政府是不是有其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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