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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昨日凌晨,內蒙古興和縣公安局決定對居住在北京的於女士取保候審,原由是其『證據不符逮捕條件』。
此前,陝西某公司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稅票,公司法人代表於女士被內蒙古警方網上『追逃』。12月10日,於女士被大興警方從家中帶走,並被內蒙古警方帶回興和縣調查。其家人否認於女士涉案,懷疑其丟失的身份證被人冒用。
昨天下午4時30分許,於女士回到北京家中,她表示將要求漢中工商部門撤銷錯誤的工商登記信息。
警方未排除被通緝者刑嫌
前日23時許,於女士被帶至興和縣公安局,其丈夫劉先生也自行隨同。
劉先生稱,警方認為暫時仍不能排除於女士的嫌疑,依目前情況,可對於女士取保候審。
劉先生認為,妻子是因身份證丟失而被卷入此事,實際並未參與犯罪。一旦妻子簽署取保候審材料,就表明承認自己是犯罪嫌疑人,因而一度要求妻子拒絕簽字。
昨日2時許,於女士在決定書上簽字,擔保人為劉先生,但未提交保證金。
《取保候審決定書》顯示,因犯罪嫌疑人於女士『證據不符逮捕條件』,興和縣公安局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興和縣公安局稱,將繼續偵辦此案,但拒絕透露詳情。
女子要求當地工商撤銷變更
昨日16時30分許,於女士回到北京家中。
據陝西省漢中市工商局注冊分局負責人介紹,2008年12月8日,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稅發票的公司原法人代表何某帶著於女士的身份證及材料,要求將於女士變更為法人代表,相關文件上有於女士的簽字。
於女士稱,自己從未在此公司文件上簽字,也未授權他人辦理此事。身份證是被冒用,簽字是假冒。漢中工商沒有盡到核實義務,變更行為應屬無效,應予撤銷。
- 追訪
不擔心今後生活受影響
『整個過程像是踩在雲上飄著,現在感覺踏實了,輕松很多』,昨日凌晨3時許,表情平靜的於女士隨丈夫劉先生走出興和縣公安局,她表示,理解警方工作,羈押期間自己全力配合,想盡早將事情搞清楚。她可以接受『取保候審』的結果,不擔心此事對今後生活的影響。
在返京的路上,於女士多次檢查身份證是否在自己身上。『每年都有那麼多人丟失身份證,在家裡坐著的時候,說不定就成為違法的人了』,於女士認為,應當改進身份證使用和遺失補辦等過程,加強相關手續辦理過程的監督和管理。
【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乾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解除取保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段修健 林阿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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