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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2月16日訊
買下的新房,爲何拖了兩年還未去拿門鑰匙?原來,業主周先生在交房前發現新房牆面滲水、地面開裂,多次找房產公司希望能解決問題,可這些問題一拖再拖,他便將這家房產公司告上法庭。前不久法院一審判決結果下來,周先生的賠償要求被駁回,但他仍於上星期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交房時發現,新房牆面滲水、地面開裂周先生買的這套新房,位於紹興縣柯橋柯華路以東、新開河以南的一個樓盤。2006年,他與房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付清了全部71.7167萬元購房款。
“交房時才發現,這房子有問題,其中兩條裂縫寬得手指都伸得進去。”周先生表示,當時不僅發現房子外牆、門窗不符合標準,設計不合理,還發現自家的主臥室東南、東北兩面牆滲水,客廳、餐廳有兩處貫穿性裂痕。
據瞭解,房產公司雖進行維修,但周先生房子的裂痕依然存在。合同約定中,本來是在2007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由於驗房時發現種種質量問題,周先生拒絕收房。
“多次與房產公司交涉,希望儘快解決問題,但房產公司不是推託,就是避而不見,到後來就不理我了,也沒有誰通知我再去交房驗收。”周先生於今年4月向紹興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就質量瑕疵造成延期交房的事項,向房產公司提出賠償的要求。
一審駁回上訴:雙方繼續履行買賣合同針對周先生提出的未交房一項,房產公司方面則表示,他們曾在2007年12月31日曾通知周先生收房,已經履行了通知交付的義務,而且房產公司方面也認爲周先生要求賠償缺乏法律依據。
而法院認爲,房屋的質量問題分爲房屋主體不合格和房屋質量瑕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由於這個房屋已驗收合格,對於交付商品房存在的裂縫、滲漏、門窗損壞等質量瑕疵,因一般不會導致購房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除非買房人能夠證明“嚴重影響居住”,購房人不能因此拒絕接受房屋。
紹興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繼續履行,駁回周先生的賠償請求。周先生不服,遂提起上訴。
房子交付有瑕疵,市民該如何維權?房子是大件商品,動輒幾十萬、上百萬元,在交付時發現有質量問題確實讓人鬧心。房子“瑕疵交付”該如何維權?記者諮詢了部分律師的意見。
“交付的房屋質量有瑕疵,開發商對購房者造成的損失應該予以賠償,但對於具體的賠償標準,現有的法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一位長期從事房地產案件的律師告訴記者,比如合同當中也不可能約定一道裂縫得付多少違約,金,法院也很難判決一道裂縫賠多少錢,至於恢復原狀,修過的東西肯定很難和完好的相比,所以買房人的權利確實很難維護。
也有律師認爲,法律應當鼓勵買房人維權,這樣纔可以促進開發商建造更好的房屋。對於質量存在瑕疵的房屋,可以根據一般商品買賣的原則處理——買方願意接受的可以要求降價處理。同時,鑑於法律上確實很難證明實際損失的數額或者說對生活居住的影響程度,則更需要一個第三方的公允機構判斷製造了質量瑕疵房屋的開發商到底需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