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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復旦大學博士生孟建偉網絡日記記錄了暴力拆遷案處置全過程和清華大學博士生王進文給山東老家市長有關拆遷問題的公開信,相繼在網上引起熱議。兩位出身農家的博士生建議:杜絕強拆,需要健全法律,更需要對法律的尊重,否則再好的法律,也會變成一紙空文。 新華社發 天津北方網訊 國務院法制辦15日公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根據意見規定,強制搬遷將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取消了行政強制拆遷。 按照現行條例的規定,政府既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拆遷。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修改後的規定有利於加強對基層政府征收補償活動的制約,有利於減少在房屋征收與補償中的矛盾。 今年1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首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其中,3950條意見是針對征收過程中的強制搬遷提出的。 這些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認為政府作為房屋征收主體,是當事人一方,不應有行政強拆權,政府只能依法申請法院強制拆遷;或者即使政府強制拆遷,也必須依法申請法院裁決後方可強制拆遷,建議取消行政強制拆遷制度。二是認為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證建設活動的順利進行,有必要保留行政強制拆遷,但應當對行政強制拆遷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嚴格限定。 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統計,近幾年來,行政強制拆遷的比例平均為0.2%左右,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認為,強制拆遷過程中出現的惡性事件雖然是極少數,但必須高度重視,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同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於2009年8月28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行政強制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三條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也排除了行政法規設定強制執行的可能性。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表示,強制搬遷本身還是需要保留的,但根據新的拆遷條例二次征求意見稿,這個權利沒有給予行政機關本身,而是申請法院進行強制搬遷。法院可以對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進行審查,如果認為政府的征收補償決定明顯違法,根據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執行,即不予搬遷。但如果法院裁定予以搬遷,就可以強制執行搬遷決定,那些真正意義上的『釘子戶』就必須接受這樣的強制搬遷。(記者崔清新、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