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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議中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新拆遷條例』)自今年1月公開征求意見,迄今已近一年卻遲遲沒有新的推進,引發社會各界猜測紛紛。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正式公布了『新拆遷條例』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對比兩次征求意見稿的差異可見,輿論對『新拆遷條例』推進受阻原因的議論,確實不是無的放矢的憑空猜測,由兩稿之間的變化,可以看出不同社會群體之間利益博弈的清晰軌跡。所幸的是,經過歷時近一年的征求意見,『新拆遷條例』做出了若乾合理的修改。尤其值得肯定的是,二次征求意見稿強化了民主程序和司法程序在解決拆遷糾紛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行政權力在拆遷過程中的擅用和濫用。
『強拆』始終是輿論關注的焦點議題,也是拆遷過程中暴力糾紛和悲劇事件的源頭,其中由政府單方強制實行的行政強拆,更是最大的禍源。而在國務院法制辦所做的說明中,明確提出『二次征求意見稿規定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取消了行政強制拆遷』。雖然『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尚不能等同於所有強拆決定都必須經由法院裁決,也不可能由此徹底杜絕『行政性』的強拆,但政府申請法院執行過程中,其強拆決定畢竟需經法院的核准程序,一方面可以增加強拆行為的合法性,也可為強拆行為設置最後的糾錯機制,為被拆遷人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提供最後的司法救濟。
而另一個最受公眾矚目的焦點議題,即有關『公共利益』的界定,二次征求意見稿改變了有限列舉的方式,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公共利益』的界定,除明確將『因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衛體、資源環保、防災減災、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以及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等項列為『公共利益』之外,對最受爭議的舊城改建、危舊房改造等項目,也納入了『可論證』的范圍。而論證這些項目是否屬於『公共利益』的權力,則以『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方式,間接賦予了市縣人大。也就是說,今後若有以舊城改建、危舊房屋改造等名義進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如果能夠通過當地人大的審議,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則該項目便可以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實行房屋征收,反之則不能納入『公共利益』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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