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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交通事故中的死者身份不明,肇事司機想要賠償卻找不到人。在連續半年尋找死者家屬無果的情況下,河西區民政局代替死者家屬作為原告就民事賠償提起訴訟。
案情回放
貨車撞死人負全責 找不到家屬
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發生在2009年5月31日8:00左右,一輛河北省自卸貨車行駛至河西區解放南路與瓊州道交口附近時,與一名騎自行車的男子相撞,被撞男子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後,交警在對死者身份進行核實時遇到困難。『這名死者隨身沒有攜帶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或是物品,交警根本無法找到他的家屬來通告這起交通事故。』辦案交警表示,在一番尋找無果的情況下,交管部門在媒體上發布公告,希望能以此尋找到死者家屬,但是轉眼三四個月過去了,依然沒有任何線索。對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男子到底是什麼地方的人、姓甚名誰依然毫不知情。
而在這期間,肇事的大貨車司機張某已經被警方刑拘。交通事故的調查結果也很快出臺,肇事的大貨車司機張某在該起事故中負全責,身份不明死者沒有責任。負責辦理此案的交警表示,肇事的大貨車在河北省唐山市、滄州市分別投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為50萬元。為了能夠盡快完成理賠事宜,肇事駕駛人張某委托律師多次找到交管部門,希望警方能夠盡快出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結案書』,但因無法找到死者家屬,民事訴訟賠償程序無法進行,肇事駕駛人不能到保險公司理賠,造成此案遲遲不能了結。
法院審理
民政局替原告訴訟 獲賠38萬元
該案引起了交警河西支隊高度重視,辦案交警多次與河西區人民法院、河西區民政局研究,確定了由區民政局代替死者家屬為原告就民事賠償提起訴訟,把肇事駕駛人及車輛所投保的兩家公司一並告上法庭。
今年1月20日,河西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4月14日,河西區人民法院在兩家保險公司未出庭的情況下開庭審理此案,缺席宣判並下達判決書,判處唐山、滄州兩家保險公司分別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交強險死亡賠償金11萬元、第三者責任險死亡賠償金27萬元。
該案件判決後,兩保險公司一直不履行賠償義務,沒有將法院判決的死亡賠償金給付河西區民政局。交警河西支隊會同河西區人民法院多次派專人到河北省唐山、滄州兩市要求兩保險公司履行賠償義務。
8月16日,河西區民政局向河西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經交警河西支隊及河西區人民法院協調,兩家保險公司共計38萬元的死亡賠償金全部履行完畢,款項已由河西區民政局代收。
民政局
若多年無人領
不知如何處理
代替交通事故中的無名死者進行經濟索賠的事件,對於河西區民政局而言還是第一次。河西區民政局經辦此事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也是『摸著石頭過河』。
『我們對於辦理這樣的事情沒有任何經驗,畢竟類似的事件從來沒有遇到過。』工作人員表示,雖然他們代無名死者索要經濟賠償的案件勝訴,無名死者得到38萬元的經濟賠償,但對於保管這筆賠償金,他們還是有些疑慮。『這筆錢屬於死者家屬,作為代為保管的區民政局,我們需要保管多長時間,如果若乾年之後,依然沒有死者家屬來領取,那麼這筆錢應該怎麼處置,我們都還不太清楚。』
法官
民政部門代替訴訟 保被告權益
記者聯系到此案的主審法官張艷敏,張法官稱,交通肇事案以民政局作為原告開庭案件在本市還是第一次。
這起交通肇事案由於被害人是無名氏,找不到家屬遲遲無法結案,被告人也就是肇事司機的貨車一直在交通隊扣押無法放行,貨車被扣就意味著他沒有了維持生計的工具,被告人也是權利人,他的合法權利應該得到保護。
最終經過三方協商,由民政局作為主體解決民事賠償問題,賠償款由民政局代為管理。案件開庭時,各方都積極配合,只有唐山的保險公司因故沒有到庭,缺席判決後,為了賠償款順利發放,張法官親自趕赴唐山送達了判決書。
張法官稱,由民政部門代無名氏被害人行使原告人的訴訟權利不失為一個好辦法。其他兄弟省份還出了《關於辦理交通肇事無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由民政部門來代為行使原告人的訴訟權利。如果肇事案件沒有刑事,或錯過了刑事審判的過程,民政部門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律師
賠償金不能隨便用 過期得上繳
天津則立律師事務所的潘海濤律師表示,作為民政部門,只能起到代為保管這筆賠償金的作用,並不能擅自動用。
潘律師說,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針對這種『無頭案』的賠償費用,作為原告的政府部門在得到賠償金後,需獨立賬戶進行保管,在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後,應上繳國庫。也就是說,在這個規定期限內,作為代替交通事故中的無名死者進行經濟索賠的河西區民政局,起到的是托管的作用,只有管理權。另外,作為公安部門,應對死者進行DNA取樣並保存,如果有死者家屬進行認領的話,也可以此作為有力證據,避免賠償金被冒領。記者王漸 李柏 彥張敬 通訊員楊毅 王棟 黃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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