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購房時,夫妻倆和公公共同出資一次性支付了房款,而後房子落在了公公個人名下,引來女方不滿,由此引發了家庭內部圍繞房產更名的一場訴訟。日前,南開區法院審理本案後,一審判令涉訴房產由女方與丈夫、公公按份共有。
董楠與肖輝於2000年結婚。據董楠稱,兒子小峰出世後,為改善居住條件,夫婦倆於2006年在本市南開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其與丈夫出資50萬元,公公肖夢國贈與二人40萬元,一次性支付了房款。哪知在辦理產權證時,肖夢國未經其同意,將房屋登記在其個人名下。在要求公公變更產權登記未果後,董楠將公公和丈夫全部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確認公公肖夢國對上述房屋進行的產權登記無效,判令該房產權屬其一家三口共同所有。
法庭上,被告肖夢國提出,其並沒有將40萬元贈與兒子兒媳,也沒有與他人共有房屋的意思表示,如果原告認為房產證頒發有誤應提起行政訴訟。被告肖輝也表示,涉訴房屋是父親購買的,當時他借給父親50萬元,父親贈與其夫妻40萬元的事實不存在,不同意原告訴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肖夢國於2008年10月取得涉訴房屋的產權證。此後,董楠與肖輝出現感情問題,肖輝初次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後,又第二次起訴離婚,該案審理期間其離婚訴訟也在進行中。
法院認為,本案訴爭之房雖以被告肖夢國之名登記,但肖夢國為原告董楠書寫的證明中載明:肖輝出資50萬元,肖夢國出資40萬元,共同購買上述房屋。該證明已明確作出涉訴房屋是由二被告共同出資置業的意思表示,故涉訴房屋據此可以認定系出資人共有。因被告肖輝的出資行為發生在其與董楠的婚姻存續期間,其出資屬於夫妻共同出資,被告肖輝對房屋共有的部分應認定為董楠與肖輝的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董楠提出涉訴房屋的購房款中有40萬元由被告肖夢國贈與董楠夫婦,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不予采信。按照出資比例,被告肖夢國應佔有涉訴房屋所有權的45.66%,董楠、被告肖輝各佔27.17%。由此,法院判令涉訴房屋由董楠和肖夢國、肖輝按份共有。(涉案人物系化名)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朱健邱淼淼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