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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印指紋
暴露凶嫌
2007年12月3日,房山良鄉附近的麥田裡,出現了一具被焚燒的無名女屍,屍體已經高度碳化,是被人潑灑汽油後焚燒。與此同時,朝陽區平房鄉派出所接報一名叫劉姍的女子走失,經過對劉姍父母的生物物證鑒定,證實女屍就是劉姍。根據劉姍的父母提供的情況,劉姍與丈夫吳某關系緊張,二人經常吵架,懷疑劉姍之死與吳某有關。
然而,吳某向警方稱,妻子12月2日從湖南老家回到朝陽區的住處後,兩人一直未出門。第二天早上吳某離家上班後,妻子離家出走,不知所終。警方進一步調查發現,吳某的灰色寶來車於12月2日晚到過房山,吳某說了謊。
在派出所,警方對吳某所穿的皮鞋進行了提取,經比對,竟與焚屍現場提取到的腳印相同。隨後,警方又提取了吳某的指紋,結果發現與焚屍現場盛裝汽油的水壺上的指紋相吻合。面對警方的訊問,吳某供述了一切。
吳某1974年生於北京的一個乾部家庭,從小老實厚道,但自尊心很重。大專畢業後,他在中關村從事電子銷售工作,歷經多年磨礪,終於成為某知名汽車消費門戶網站的客戶總監。2007年1月,33歲的吳某通過網絡認識了小他4歲、大學畢業後留京工作的湖南女孩劉姍。吳某被劉姍甜美的外表和開朗的性格所吸引,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相識3個月後,他們閃電結婚。
婚後,劉姍辭去了工作,在家專職炒股。但很快,家庭的瑣事使兩人的感情由濃轉淡。劉姍不滿丈夫吃飯聲音大、走路姿勢、穿衣風格等生活細節,常為此發生爭吵。吳某也開始埋怨在繁忙的工作之餘,還要經常接待妻子老家來京看病、旅游的親戚。因關系不和,劉姍提出把吳某父母的房子賣掉,另買一處新房單獨居住,吳某也勉強照做了。
一開始,吳某對新婚妻子還持忍讓態度,可慢慢地他發現,盡管自己百般遷就,劉姍依舊對他有諸多不滿。案發前1個月,吳某情緒低落,少言寡語,一直處於一種壓抑的狀態。這種壓抑終於在2007年12月2日那天爆發。
男子吳某僅僅因為對妻子的猜忌、不滿,就親手勒死了結婚僅半年的新婚妻子,並焚屍滅跡。吳某被法院判處死緩後,死者家人不服判決提出申訴,獲得檢方認可,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連續兩次提起抗訴,吳某最終被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
近日,在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召開的全面履行檢察職能主題論壇上,檢方披露了這起案例。目前,吳某已被執行槍決。
男子殺妻焚屍被判死緩檢方兩次抗訴終至槍決
殺妻焚屍
一審死緩
案發當天上午,劉姍從老家探親回家。一進家門,劉姍發現丈夫飯也沒做,牛奶也沒買,花和魚都死了,滿屋子的凌亂更讓她火冒三丈。此時,吳某也憋著一肚子氣。
在妻子外出期間,他無意中發現妻子與一名男網友的QQ聊天記錄,內容曖昧,他懷疑妻子有出軌行為。吳某本想和妻子好好談談,沒想到對方卻先吵了起來,還摔東西,兩人爭執中他的臉也被撓花了。妻子發完脾氣,進入浴室洗澡。
此刻,吳某怒火中燒,他再也無法抑制心中的積怨。衝動之下,吳某找出一根電線,進了浴室,趁妻子不備,一把勒住了她的脖子,直到她不再掙紮。吳某隨後把妻子抱到床上。打掃完浴室,吳某發現妻子還有一口氣,竟然再次下毒手,掐住妻子的脖子。慢慢地,妻子沒了動靜。
殺妻之後,吳某到三裡屯雅秀市場買了一個大號的旅行箱,把屍體裝在箱子裡。他開車到了房山良鄉附近的一片荒地裡,用汽油點燃焚屍滅跡。當晚,吳某一回到家,就接到了岳母從湖南打來的電話,岳母要和女兒通話,吳某騙說妻子睡著了。
兩天後,吳某向警方報案稱妻子走失。劉姍的父母多次打電話沒有聯系到女兒,從老家趕來北京。吳某左眼角的傷痕和房間裡的玻璃碎片引起了兩位老人的懷疑。盡管吳某否認和妻子打架,劉姍的父母還是向警方反映了情況。證據面前,吳某承認殺妻。
2008年5月,吳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市檢二分院提起公訴。一審判決認為,僅憑一份聊天記錄不能認定劉姍出軌,但鑒於吳某能夠如實供述犯罪行為,而且吳某的家人賠償了被害人親屬部分經濟損失,對吳某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家屬申訴
獲檢方認可
2008年10月20日,劉姍的父母來到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務接待大廳,兩位老人一進大門就失聲痛哭:『我女兒剛結婚半年就被她丈夫殺死了,她死得太冤枉了……』夫婦倆要為女兒被害的案子申請抗訴,強烈要求將吳某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
承辦檢察官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了此事。檢方經審查認為,對吳某的量刑確有不當之處。本案的起因僅僅是因為吳某對妻子的猜忌、不滿,在自己情緒無法排解的情況下,就起意報復殺人。在妻子毫無防備的情況下,使用電線猛勒妻子的頸部,使妻子失去反抗能力,在發現妻子尚有氣息時,又二次用手扼壓其頸部,直至死亡。從整個犯罪過程來看,吳某主觀上故意殺人的意志非常堅決,毫無退縮或憐憫之意,對他人生命極為漠視。吳某殺人後焚屍的手段極其殘忍,社會負面影響極大。
檢方認為,一審判決以『吳某能夠如實供述犯罪行為,且其家屬賠償了被害人親屬部分經濟損失』為由,對吳某適用死緩不當,上述酌定情節不足以對吳某從輕處罰。吳某殺妻後,向妻子家人謊稱妻子離家出走,甚至向公安機關報假案稱妻子失蹤。在妻子父母發現吳某有作案嫌疑報案後,吳某仍拒不交代犯罪事實,心存僥幸、隱瞞真相。吳某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機關已經發現被害人屍體,且已經在焚屍現場提取吳某腳印和指紋之後作出的。一審判決認為吳某供述了犯罪事實從而對其判處死緩的依據不足。
此外,經濟賠償只是酌定量刑情節。吳某的故意殺人行為給被害人家屬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創傷,吳某家人的賠償行為並未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本案雖然是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但被害人既沒有明顯過錯,也不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被告人吳某更沒有任何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不能簡單地因為是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案件就從輕處罰。
檢方兩次抗訴
死緩改死刑
檢察官認為,如果說,對社會成員間的故意殺人案要嚴懲,那麼對於發生在家庭內部針對親人的犯罪,僅僅因為是婚姻家庭中引發的案件就從輕處罰,不但與法律的精神不符,對被害人也是極大的不公平。
2008年10月28日,市檢二分院作出了抗訴的決定。2009年3月,北京市高級法院將此案刑事部分發回重審。
在此期間,被害人劉姍的父母又多次打電話給承辦檢察官,表示盡管吳某的父母向他們賠償了30萬元,但他們仍舊不能原諒吳某殺害愛女的行為。他們已向法院表示,願意放棄民事賠償,要求依法嚴懲吳某。不過,法院依舊判決吳某死緩。
接到判決,承辦檢察官審查後認為,在事實及證據沒有變化的情況下,法院再審後未改變量刑,顯然罪與刑不相適應,沒有體現出法律公平正義的原則,而且被害人家屬不服判決,強烈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經向檢察委員會匯報後,2009年6月,市檢二分院以同樣的理由再次提出抗訴。
2009年10月,北京市高級法院判決認定,檢察機關抗訴理由及認為原審判決量刑不當、建議改判的意見,理由充分,予以采納。撤銷死緩的刑事判決,改判被告人吳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至此,針對吳某故意殺人案量刑畸輕錯誤,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行使檢察權,經過兩次抗訴,最終獲得二審法院改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年4月1日,吳某被執行死刑。
檢察官說案
『以錢買刑』
不可取
市檢二分院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表示,對法院判決提出抗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對死刑案件的抗訴,尤其是抗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是刑事抗訴中最為重大和敏感的一類。
在我國目前國情下,對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是考量犯罪對社會危害的結果,震懾犯罪的需要,也是順應目前仍很強烈的報應心理,解決社會矛盾的需要。
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未依法判處的,正義得不到伸張,不能平息被害一方的怨恨,也不能撫慰由於被告人的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創傷。但是,死刑畢竟不是抑制犯罪的良方,死刑可能帶來的負面作用也愈來愈為人們所重視,控制死刑、減少死刑乃至取消死刑,是文明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對死刑個案的適用必須慎之又慎。
檢察官認為,死刑抗訴案件除了要注意案發的原因、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犯罪的危害後果、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還要注意被害方的諒解。被告人真誠悔改並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有利於撫平被害人及其家屬精神上的創傷和彌補經濟上的損失,有利於化解矛盾。法院在裁量是否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時,可以予以一定的考慮。但是,對於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被害人家屬不接受調解的,檢察機關也不能只把賠償這一酌定情節當成排除適用死刑的絕對條件,要避免『以錢買刑』現象的發生。
摘自《北京晚報》201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