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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市委宣傳部原副部長劉健春犯受賄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被告人劉健春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11年。
法院審理查明,劉健春在2003年下半年至2010年6月期間,利用其擔任中共重慶市委宣傳部新聞協調小組組長、新聞出版處處長、重慶日報副總編輯、中共重慶市委宣傳部副部長的職務之便,在廣告業務代理、乾部任職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錢財共計折合人民幣101萬餘元。
而劉健春的案發則緣於與一漂亮女子的婚外情。知情者透露,這名女子的丈夫是劉健春佔有乾股的一家廣告公司的老板。該女子深愛上了劉健春,並堅決與老板丈夫離婚。老板發現妻子的婚外情後,對劉健春仇恨難抑,憤然到檢察機關實名舉報了劉的『經濟問題』。劉健春遂應聲落馬。
最新消息稱,劉健春案即將進入司法程序,而劉妻目前已獲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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