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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事發,抓捕嫌犯,起訴,審理,嫌犯罪名成立,當判死刑。程序正當嚴謹,步步依據律條。然而慢著!法院總覺不大對勁兒——究竟哪些地方存疑,莫須有,乍實還虛,半晴半陰,似明若暗,恍兮惚兮……好不令人費神!罷罷罷,權且弄個『死緩』吧——萬一將來沒啥事兒,朱筆勾魂非兒戲,殺頭不是割韭菜,如何收拾殘局?
哎呀呀,不得了了,被『殺』者居然『復活』;或者,殺人真凶出現了。這下,嫌犯解脫了,和這案子有關的部門,卻全傻眼啦。今天咱且不追究什麼刑訊逼供、諉過撇清,也不問案情如何復雜,以及冤案制造者各負幾分責任,單說最後關頭,把關者為什麼『寧疑其有,不疑其無』呢?正如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曾於去年10月12日在《法制日報》撰文,講到這種判決方式時所講:『疑罪從輕,該判死刑的我判死緩,甚至我判無期,就這種裁判的方式在中國近十年來大行其道,疑罪從輕,又叫留有餘地的判決。』好一個留有餘地!
如果一人把別人打傷,法庭視情節輕重,或判二年或判五年,不管怎樣,打人是坐實的,判得不確,尚且可改。而殺人或沒殺,對於凶手和被害者,可都是黑白分明的——這個『有』和『沒有』,陰陽隔阻,生死兩重天,怎能因『疑有』而判人家『死緩』呢?而且雖因『疑』而判,判決書卻丁是丁卯是卯地寫著『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雲雲,符合律條規定,似無破綻,叫人無話可說。
可將事實生拉硬拽聯結粉飾一番,自欺欺人去『疑』,其『疑』仍在呀。既為『疑罪』,自當判『無』;待到確定『無疑』,再判不遲——推事們連這點常理常識也不明白嗎?其實不是不懂,而是別有『苦衷』——不判,萬一疑犯為真凶,繼續危害社會咋辦?又,上面要的是破案率、審結率,且下令『命案必破』;公安『破』了,檢察訴了,法庭不判,不是『包庇』罪犯嗎?難怪難怪!
可判方的『萬一』僥幸,沒准會造成社會的『一萬』個麻煩,踐踏的,是神聖的法律和人權。如佘祥林、趙作海,人家根本不是罪犯呀。把無辜者判了,對判方而言,保的是『萬一』,對當事者來說,虧的卻是『一萬』——小小良民,禍從天降,雖因『緩刑』而未立死,卻須把牢底坐穿,生不如死。他們失去的,不光是自由,更是心神魂靈、人格尊嚴、家庭親情、事業朋友、財產家當,等等。總之除了軀殼,他們悲慘地喪失了一切。他們,有『一萬』個冤屈!從另一方面說,有幾個凶犯逍遙於社會,直言之,也是禍害;可濫判所危及的,卻是正義的司法形象和民眾對莊嚴法律的信奉。又,茫茫洪荒宇宙之間,除了遵循規律,並沒有什麼『必須』的玩意兒,即說命案,古今中外,湮滅無果的不乏其例,斷案者又不是神仙上帝,怎會全知全能,必須『破』之呢?
誰也不願意一個真凶因『疑罪從無』而漏網於法外。但是司法機關不掌握犯罪確鑿證據,也只能如此。真凶未能繩之以法,正義無法伸張,受害者不能瞑目,這是法律和執法者的責任,豈能轉嫁於『嫌疑人』?『除惡』是為了『安良』。難道為了懲治真凶,便令無辜者沈冤莫白,或者去當替死鬼?真凶的逍遙和無辜者的遭誣,這一正一反,不更令人不寒而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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