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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日本新華僑報網報道,2006年6月23日,日本?木縣警員平田學在盤問中國研修生羅成時遇到抵抗,於是開槍將其射殺,羅成死時年僅38歲。之後,此案引發廣泛關注。
2010年10月的公開審理中,檢方應被害中國男子家屬的要求,以『特別公務員暴行凌虐致死罪』將?木縣警察本部巡查長·平田學告上法庭,而平田學則陳述了開槍的正當性,主張自己無罪。最終審理沒有得出最終定論。
據來自日本《下野新聞》的消息,12月21日,此案的第4公開審理在宇都宮地方法院開庭。檢方相關人員指出『平田學開槍時不符合槍械使用條件,因此不能認定其是正當防衛』,要求法庭判處其4年有期徒刑。而辯方則繼續堅持主張『當時開槍是符合法律的正當防衛要求的,因此無罪』。據悉,最終判決預計將在2011年2月10日得出。
案件庭審爭論的焦點依舊是圍繞平田學開槍時候的事實關系認識的不同,以及開槍行為是否符合《警察職務執行法》,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檢方指出『按照當時的情況,平田學完全可以使用警棍來應對,應該采用鳴槍示警。開槍射擊完全是沒有必要的舉措』。並且指出當時平田學與死者羅成的距離僅有兩米,『開槍行為顯示平田學當時是具有攻擊意圖的』,檢方還舉證,通過羅成頭頂部有傷口這一事實說明了在受到槍擊之前,羅成『雙手舉著石頭』,強調其並沒有對平田學生命造成任何具體的威脅。
法庭上,受害人羅成的律師也陳述了意見,請求法庭對平田學被告判處5年有期徒刑。
而平田學的辯護方則指出『當時羅成反抗行為激烈,並且距平田學距離很近,存在一下子將石頭扔過來威脅平田學生命的危險』。而參照日本法律以及警察廳的規定,當時符合『可以不事先鳴槍示警而直接采取措施,為了逮捕嫌疑人可以開槍』的相關條文規定,而平田學開槍射擊其大腿部位也符合『對必要性進行合理判斷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
2006年6月23日下午5時許,日本?木縣鹿沼警察署平田學在西方町真名子路上巡邏時,發現兩名中國男子形跡可疑。當平田學上前盤問並欲以『妨礙執行公務嫌疑』逮捕其時,中國研修生羅成試圖逃跑,且為了阻止平田學追趕,羅成舉起路邊石燈籠的頂蓋欲砸向平田學。平田學在向其發出警告後開槍,擊中羅成腹部,羅成被送往醫院後不久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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